日本海上自衛隊發展歷程 (1)

參與1992年6月環太平洋軍事演習的海上自衛隊「八八護衛群」編隊停在美國聖地牙哥軍港,由左而右、由前而後分別是

朝霧級驅逐艦朝霧(DD-151)、澤霧號(DD-157)與山霧(DD-152),十和田級油彈補給艦濱名(AOE-424),太刀風級

飛彈驅逐艦太刀風(DDG-168)與澤風(DDG-170),白根級直昇機驅逐艦鞍馬號(DDH-144),初雪級驅逐艦山雪

(DD-129)與松雪(DD-130)。八八護衛群是日本海自在1980年代組建的「八艦八機」編隊體制,1986年起都參與

美國海軍環太平洋演習,歷次都有出色表現。

2009年日本觀艦式的日本海上自衛隊編隊。

海上自衛隊的P-3C反潛機。日本海自現役的P-3C機隊規模達80架,是西太平洋上最強大的空中反潛/洋面監視力量。

(上與係)2011年美日聯合軍事演習中,日本海自與美國海軍的聯合編隊。在美日安保條約的架構下,

日本海自與美國海軍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

美日的海上聯合編隊,最近處是日本金剛號(DDG-173)神盾驅逐艦,右邊後方有美國海軍的神盾驅逐艦(柏克級)

與神盾巡洋艦(提康德羅加級),左後方是海上自衛隊艦艇。

 

──by captain Picard


序曲:聯合艦隊的終點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戰敗的日本被美軍佔領,舊日本軍隊遭到解散,而新制訂的日本憲法也禁止日本擁有所謂的「軍備武力」;於是從1868年明治天皇登基以來,象徵著日本帝國命脈的舊日本海軍,在1945年走入歷史。 在1945年8月15日,日本政府正式向盟國宣布接受波茨坦宣言的停戰條件,無條件投降;8月28日,盟軍最高司令部開始佔領並接管日本。在9月2日,日本外務大臣重光葵代表日本,在停泊東京灣的美軍密蘇理號(USS Missouri BB-63)戰鬥艦上向盟軍簽署降書 ;同日盟軍最高司令部對日軍下達第一號指令,命令其解除武裝。

在日本投降之際,日本海軍僅剩下掃雷艦艇部隊被盟軍允許暫時保留,以清除太平洋戰爭末期由日軍本身以及美軍B-29轟炸機分別在日本沿海以及重要航道上布置的水雷(依照1945年8月日本投降之際盟軍最高司令部的第一號與第二號命令,日本海軍的掃雷兵力將在盟軍指揮下於日本和朝鮮周邊水域進行水雷排除作業)。在1945年9月,日本海軍省軍務局成立掃海部,統轄日本海軍現存的掃雷兵力,並徵召許多民間漁船,從10月開始與美國海軍第五艦隊第52特遣艦隊(TF-52)在日本近海展開掃雷作業,這也是舊日本海軍結束前的最後一項大規模組織性任務。

同年10月30日,盟軍最高司令部下令日本解除軍國主義教員職務。10月15日,盟軍下令廢除日本海軍軍令部,參謀本部於11月30日廢除,而陸軍省、海軍省則於12月1日廢止,自此聯合艦隊 乃至整個日本皇軍都走入歷史。在1945年12月,日本第二復員省總務局成立掃海課,接手了剩下的掃雷工作,而全部的掃雷工作基本上在1947年底完成,日本各主要港口與內海航道都恢復了航運。

在1946年1月4日,盟軍最高司令部下達「公職追放令」(又稱公職人員整肅令),規定日本所有軍國主義者(遠東軍事法庭列為戰犯者)從原本政、經、言論崗位上消失並流放國外,且終生不得再參與公職。

新日本海上武力的重生

後由於客觀的需要,日本在1948年得到美軍許可,成立戰後第一支海上警備兵力──海上保安廳(Maritime Safety Agency of Japan,JMSA);日本首先在1948年初公布海上保安廳設置法 ,並於5月1日正式成立海上保安廳,隸屬於日本政府的運輸省(現為國土交通省)。依照當時統治日本的盟軍司令部規定,海上保安廳草創初期兵力上限為一萬 人,船舶總數不得超過125艘,最大船隻不得超過1500噸,船隻航速性能不得超過15節,總噸位在五萬噸以下。海上保安廳的主要任務包括管理日本近海的海上交通 (包含航路與航道標示、燈塔業務等)、海關巡邏業務(取締走私)、杜絕非法入境、鎮壓海上暴動騷亂, 以及繼續清掃日本沿海或航道可能殘存的水雷。海上保安廳成立時的船隻來源五花八門,負責掃雷業務的兵力包括舊日本海軍時代遺留的木殼驅潛特務艇、掃雷艇 以及來自民間的小型貨輪、平底駁船,港勤與海岸巡邏勤務則使用舊日本海軍殘留的港勤或輸送船隻,此外還有原本日本各地的港務與公務船隻、從民間轉移的補鯨船與遠洋漁船等。海上保安廳成立時,組織制度與任務係仿效美國海岸防衛隊 ,主要人員來自於警察體系與商船院校(也包括少部分前海軍人員),任務偏向警察性質,但總算是邁出二次大戰後日本重新武備的第一步。

1950年6月韓戰爆發 ,由於多數駐日美軍出動朝鮮半島,美國佔領軍總司令麥克阿瑟遂在1950年7月8日下令,由日本自行組建一支兵力7.5萬人(相當於四個師團)的「警察預備隊」 來負責本土防務,同時海上保安廳也另增八千名兵力 。在1950年6月,海上保安廳進行改組,將日本周邊海域劃分為9個管區。此外,海上保安廳的掃雷兵力也在1950年10月到12月支援聯合國軍在朝鮮半島海域掃雷的「特別掃海」勤務(見註示)。在1950年8月10日,日本公佈「警察預備隊令」,並於13日開始招募。 警察預備隊直屬日本總理府,草創初期機構、組織都未確立,相關訓練與運作都由盟軍總司令部指揮。 在1950年11月,基於日本組建防衛武力的幹部需求,盟軍總部首度解除部分1946年1月實行的「公職追放令」,允許「太平洋開戰後陸、海軍學校入學者」回國 ,並在1951年4月從這2973人(陸軍1484人、海軍1489人)中錄取243人,出任警察預備隊的基層幹部,而其最高單位則稱為「警察預備隊本部」。

在1951年韓戰高峰期間,美國為準備結束對日本的佔領,與日本簽署了安全條約,定義雙方日後的安保關係。同年5月9日,以美國為首的48個同盟國與日本簽定舊金山合約(中國因國民政府敗退台灣 、韓戰方酣等因素而未受邀,印度、緬甸、南斯拉夫拒絕出席,出席的蘇聯、波蘭與捷克拒絕簽字); 美國急於簽署舊金山合約的目的,在於盡快結束日本作為戰敗國的託管狀態,並準備將日本納入美國西太平洋戰略架構的重要軍事同盟,讓美國合理地永久駐軍 ,為防堵蘇聯勢力進入太平洋而佈局;而當時醞釀中的「美日安保條約」就是這個架構的主要法律條文。 在1951年9月8日,美國與日本在舊金山第六軍司令部簽署美日安保條約 。

在1951年10月,日本內閣總理大臣(首相)吉田茂與當時出任朝鮮戰場聯合國部隊最高司令(SCAP)的李奇威上將(Matthew B. Ridgway) 針對日本向美國租貸艦艇進行會談,李奇威批准租借日本一批近岸防衛艦艇,包括10艘(日後又追加8艘) 二次大戰期間建造的1450ton塔科馬(Tacoma class)級巡邏巡防艦(PF,日本稱之為楠級),以及31艘(日後追加到50艘)300ton級登陸支援艇(LSSL, 日本稱之為百合級)等,讓日本能自行擔負本身的海岸防衛工作;而這批艦艇將構成戰後日本擁有的第一批軍事性質的海上防衛兵力。

日本政府為了辦理提案相關事件,日本於1951年10月31日設置一個直屬內閣的委員會,負責接收來自美國的借貸艦,並招募、訓練人員以及編成艦艇部隊(人員來自於海上保安廳以及原日本海軍),這個委員會由舊日本海軍 少將、曾任軍務局長的山本善雄與海上保安廳長官柳沢米吉輪流擔任議長職務,因此該委員會稱為「Y委員會」(Y是兩人名字羅馬拼音的字首)。「Y委員會」由11名委員組成,其中8名是舊日本海軍人員(含前海軍大將野村吉三郎),另外3名為海上保安廳人員,此外還有另外14名其他工作人員。

在規劃未來日本海上防衛力量時,「Y委員會」曾探討了幾種不同的方案。「Y委員會」中,來自海上保安廳委員主張將新的海上防衛武力設置在海上保安廳警備救難監部之下,視為海上保安廳原有警察能力的強化;然而,委員會中的前日本海軍人員則主張,新的海上武力等於是未來的海軍,理當有自己的獨立組織。最後,基於實務上「海上防衛武力」與「海上警察」的不同,最後委員會採用出身舊海軍委員的提議,新成立「海上警備隊」來作為日本的海上防衛組織。

在「Y委員會」的規劃下,日本在1952年1月21日開辦租借艦管理人員培訓班,以招收目前正在海上保安廳的舊日本海軍人員作為重建日本海上武力的種子骨幹人員,總共分五期,培訓將近800人。此外,日本也招募前日本海軍人員作為租借艦成員,在1952年7月16日開辦軍官訓練班,8月11日開辦士官訓練班,11月20日則在舞鶴開辦第一期練習員(即水兵)培訓班。

海上警備隊成立

海上警備隊的警備隊旗,包括白地、七個藍色橫條以及中央的紅色櫻花。

二次大戰結束後日本第一個海上防衛武力組織──海上警備隊的警備船隊。

照片中都是從美國租借的二手塔科馬(Tacoma class)級巡邏巡防艦(PF)日本稱為楠級。

 

在1952年4月28日,同盟國最高總司令部撤出日本,正式結束美國對日本為期7年的軍事統治;而在兩天之前的4月26日,前述的「海上警備隊」也正式成立 ,初期雖然仍由海上保安廳統轄,但本身已經與海上保安廳既有的海上警察兵力區隔,並正式接手日本的沿海防禦工作。

海上警備隊草創之初編制6038名人員,兵力是78艘海上保安廳移交的掃雷艦艇,艦隊總噸位約28000噸,預算規模為30億日圓。不同於海上保安廳人員來自民間海事學校與警察體系,海上警備隊成立時,便以前日本帝國海軍人員作為基層主要士官兵來源,性質偏向「軍事性」(不過僅有自衛權) ,而不是海上保安廳的「警察性」 。在此時,海上警備隊操作的艦艇都稱為「警備船」。

 根據美日安保條約,日本將成立保安廳作為統籌日本軍備防務的政府機關,統轄警察預備隊以及海上警備隊,兩者各有本身的幕僚組織 。將海上與陸上的兵力單位置於同一個機關底下,是希望避免過去舊日本帝國陸、海軍各自獨立行事並凌駕政府文人部門的慘痛經驗 (美國在二次大戰後的1947年也新成立國防部,統轄陸軍、海軍以及新成立的空軍),同時也不希望重蹈過去舊日本陸、海軍相互對立的情況。

 在1952年8月1日,日本又成立名為「保安廳」的組織來統籌日本防務,直屬於日本總理府;而原本的警察預備隊也改組為保安隊(於10月15日改組完成時正式更名),海上警備隊改稱 「警備隊」(英文為Safety Security Force,SSF),兩者都納入了保安廳的指揮;至此,原屬於海上保安廳的海上警備隊以及航路開啟隊(掃雷部隊)正式脫離海上保安廳,轉而隸屬於保安廳系統。同時,海上警備隊 也組建了橫須賀與舞鶴兩地方監部與所屬的地方隊。 為了統合保安隊與警備隊的運作,遂在保安廳之下設立第一、第二幕僚監部,第一幕僚監部統轄陸上防禦的保安隊,由保安隊總監出任;第二幕僚監部則 統轄海上防衛的警備隊,由警備隊總監出任。

在1952年11月12日,美國與日本正式簽署「日美船舶租借協定」,美國正式批准將前述的10艘塔科馬級巡邏巡防艦與50艘LSSL登陸支援艇租借給日本,爾後又再追加8艘塔科馬級。在1953年1月14日,第一批美國租借艦(包含6艘塔科馬級、4艘LSSL)移交給日本;同時,海上警備隊也以6艘巡邏艦艇組成賀地方隊第1與第2船隊。除了接收美製艦艇之外,海上警備隊也還保有少量舊日本海軍遺留下來的掃雷艦艇。昔日曾雄視西太平洋的日本海上武力,就從這點薄弱寒愴的家底,從灰燼中再度出發。

在昭和28年度(1953年),日本展開第一批國產警備船(海上警備隊對於作戰艦艇的稱呼)的研發建造計畫,包括兩艘「甲型警備船」(1500噸級以上作戰艦艇,等同於DD)與三艘「乙型警備船(」1500噸級以下近岸作戰艦艇,等同於DE),前者就是日本第一代國產DD春風級,後者則是第一代日本國產DE曙號(DE-201)以及兩艘雷級

在1953年4月1日,海上警備隊編成第一船隊群,下轄9艘楠級(塔科馬級)護航艦,以東京灣附近的橫須賀為母港;同年8月16日,第二船隊群編成,裝備一艘楠級護航艦和12艘百合級 (LSSL)支援登陸艇 ,以九州常崎縣以北的佐世保為母港,形成一東、一西的基本防衛態勢;同年9月 海上警備隊新成立佐世保與大湊兩個地方監部以及所屬的地方隊。在1953年,海自在館山成立戰後第一支航空隊,以4架美製貝爾47型直升機為裝備。在1954年4月10日,第三 船隊群編成。

值得一提的是,作為海上警備隊成立的第一支作戰兵力,在傳統上,第一船隊群(日後為海自第一護衛群)從創立以來,就是日本最精銳、最重視的頭號作戰艦隊。第二、第三船隊群組建成立時,都是從第一船隊群抽調1艘楠級作旗艦,再加上十幾艘百合級LSSL組成,因此第一船隊群相當於整個日本籌建海上武力的種子部隊。在1954年5月15日至6月15日,第一船隊群進行第一次環繞日本一週的訓練,此後這類訓練也成為海上自衛隊的傳統。

未成的「新日本海軍再建計畫」

雖然1950年代初期的日本仍在美國的統治之下,但對於即將到來的日本恢復自主權與武力重建,依舊躍躍欲試。在1952年,前述的Y委員會以及前大本營海軍部總合部長保科善四郎(原海軍中將,亦曾任軍務局長)曾合力制 定了一部名為「新日本海軍再建案」的研究報告,企圖從頭打造一支擁有相當規模的新日本海軍。根據舊日本海軍和海上自衛隊民間組織水交會刊行的鈴木總兵衛(日後曾任海軍曆史保存會主事)在1989年出版的「聞書·海上自衛隊史話」中,透露了「新日本海軍再建案」的大致規模,包有341艘各類艦艇與750架航空機,其艦隊陣容如下:

艦種 自製數 向美國採購數 總噸位(噸)
護航航空母艦 0 4 24000
潛艦 0 8 8000
巡洋艦 3 1 24000
驅逐艦 9 4 20000
海防艦 90 60 135000
獵潛艇 0 60 24000
運輸艦 14 0 21000
掃雷艇 24 0 14000
佈雷艇 4 0 3000
雜務艦艇 16000
合計 292000

由上表可見,1950年代初期日本造艦能力尚未完全重建,所以這支擁有相當規模的海軍,有很大一部份仰賴美國艦隊縮編裁汰的大批二戰型艦艇。這份草案初步分為幾個執行階段:

1.(01)計劃:執行時間為昭和26至27年(1951~1952) ,這個二年計畫以海上保安廳的既有兵力以及共計60艘向美借貸艦艇來奠定新日本海軍的基礎。

2.(02)計劃:執行時間為昭和28至30年(1953~1955) ,在這個三年計劃中,日本開始自行建造艦艇。部分資料片段還指出,日本在這個階段曾評估將1936年竣工、排水量7103ton、原營運於下關 至釜山航線、戰後曾作為復員船的「興安丸」鐵道渡輪改裝爲輕型航空母艦。

3.(03)計劃:執行時間為昭和31至33 年(1955~1957),新日本海軍再建計畫將在此一三年計劃中完成。

值得一提的是這個計畫中的輕型航空母艦,日本主要著眼的目標是一種以反潛為主要任務的航空母艦,研擬的方向包括:

一、排水量20000ton的 中型反潛航艦,搭載18架反潛直昇機與4~6架S-2F固定翼反潛機。

二、排水量10000ton的輕型反潛航艦,搭載18架反潛直昇機。

三、直接向美國購買二手一萬噸級二戰型護航航空母艦(CVE,由商船的船體衍生而來)

約在1952年左右,「新日本海軍再建案」由野村和保科向美國海軍上層機構提交,不過此方案並未獲得美日雙方政府的認可 (包括最關鍵的輕型航空母艦),很快便消逝無蹤。當時日本尚未從戰爭的重創中完全恢復 ,民生經濟能力薄弱,根本無力負擔 這樣一支規模龐大且包含航空母艦的艦隊;而加上日本剛剛脫離軍國主義陰影未久,如果立刻舊事重提大肆武裝,馬上就會引起日本國內、美國乃至於周邊國家的不良聯想。 實務方面,當時即將重獲獨立的日本,將防衛工作的重點放在地面部隊與空中力量,以接替陸續撤出的大量美軍部隊,維持日本本土最基本的自衛能力,而西太平洋地區的海上 防務則有實力強大的美軍第七艦隊來擔綱,日本海上武力只要專心固守近岸即可。 以上主觀客觀環境的限制使得日本重建海上武力時,在資源分配上處於不利的地位,因此1952年成立的海上警備隊暫且只能腳踏實地,從規模薄弱的近岸武力出發。

海上自衛隊的創立

海上自衛隊船艦使用的自衛艦旗,係沿用舊日本帝國海軍的軍艦旗:十六條旭日旗。

在1953年9月27日,日本自由黨與改進黨的黨魁進行會談,對日本未來防務建設達成共識,包括將保安隊、警備隊改名為自衛隊、強化實力來抵抗直接侵略、建立長期防衛計畫等等。在1954年3月2日,日本內閣會議提出「防衛廳設置法」與「自衛隊法」(兩者合稱「防衛二法」),並在3月10日送交國會。 根據防衛二法之,原本的保安廳改制並改稱為防衛廳(Japan Defense Agency,JDA)作為日本防務最高統籌機構,仍直屬於日本總理府;而保安隊更名為陸上自衛隊(Japan Ground Self Defense Force,JGSDF) ,警備隊改稱為海上自衛隊(Japan Maritime Self Defense Force,JMSDF)。經過一連串爭議與風波(期間警察直接進入眾議院戒備並維護秩序)之後,日本國會在1954年6月3日通過防衛二法, 並於在6月9日頒佈(昭和29年政令第179號),7月1日正式實施,至此保安廳、海上自衛隊與陸上自衛隊正式掛牌成立。此外,自衛隊也在1954年9月組建 警備航空隊(這是仿效美國在二戰後將陸軍航空隊獨立為空軍的作法),隨後改稱航空自衛隊(Japan Air Self Defense Force,JASDF),初期擁有148架軍機與人員6738名,陸、海、空三個自衛隊都由防衛廳管轄節制。 陸上自衛隊、海上自衛隊與航空自衛隊各有自己的幕僚監部(相當於參謀本部),其上則設有整個自衛隊的統合幕僚監部(相當於美軍參謀聯席會議),協助防衛廳長官進行決策。至此,日本也再度擁有了完整的國防體制 。

由於日本非戰憲法的限制,日本的自衛隊只能在於國土遭受侵略時進行自衛,行使最消極被動的自衛權。 基於日本憲法第9條「不保持陸海空軍和其他戰力」之規定,日本防衛廳與自衛隊並未使用國際慣用的「國防部」(Department of Defense,DoD)或陸軍(Army)、海軍(Navy)與空軍(Airforce)等慣用軍事稱號。 也因為這個緣故,日本海上自衛隊的所有水面作戰艦艇的漢字一律 不使用「軍艦」這個名詞,同時也刻意不用先前對應各國海軍的正規艦種名稱(如航空母艦、巡洋艦、驅逐艦、登陸艦等等)。以1953年自衛隊成立之際為例,海上自衛隊仍沿用先前海上警備隊的習慣,將其擁有的船艦稱為「警備船」 。在昭和28(1953)年度,日本編列戰後第一次建造國產艦艇的預算,建造建造16艘警備船(耗資124億日圓),其中最主要的是2艘甲型警備船(DD,1500噸以上的遠洋警戒艦艇)與3艘乙型警備船(DE等1500噸以下的近岸艦艇)。當籌建海上自衛隊之際,日本對於「艦」這個字就逐漸不再避諱;例如在1954年5月14日,美國與日本簽署新一輪的「日美艦艇借貸協定」,此時日本方面的名稱就出現了「艦」字。隨後在昭和30年度(1955年)提案的防衛計畫中,「警備艦」開始取代了「警備船」的用法,同樣也分為「甲型警備艦」(DD) 與「乙型警備艦」(DE等);而在昭和35年度(1960年)的防衛計畫中,「護衛艦」首度出現,此後日本海自所有主戰水面艦艇(包括DD、DDA、DDK、DDG、DDH與DE)都稱為「護衛艦」,而「警備艦」則改成作戰相關勤務艦艇的泛稱(包含護衛艦、水雷作戰艦艇、哨戒艦艇、輸送艦艇等),詳見「日本海自艦艇分類與命名基準」一文。為了行文方便,下文仍依照一般的用詞來區分海自各種艦艇 。 海上警備隊以及海上自衛隊成立初期,警備船艦並沒有舷號,在側舷則刷上艦名的平假名(與舊日本海軍時代的驅逐艦類似);而在1957年,日本海自開始啟用舷號系統,原本在側舷刷上艦名的方式也逐漸遭到廢除。

大致上,日本海自把作戰艦隊分為兩個獨立的體系,第一是執行全國性、機動性等主要作戰任務的「自衛艦隊」, 其下的「護衛艦隊」編制最大型、戰力與耐航力最好的主戰艦艇,而潛艦部隊也配屬於自衛艦隊之下;這個體制係從1950至1970年代慢慢建設成形, 海自在1954年7月1日成立之時,原本警備隊的第一與第二船隊群分別改為第一與第二護衛隊群(分別以橫須賀、佐世保為基地),在1960年12月1日編成第三護衛隊群 (以本州西側面向日本海的舞鶴為基地),此時才將三個護衛隊群編制成為護衛艦隊,並在1971年2月1日新增第四護衛群(以廣島灣的吳港為基地)。 此外,日本海自也逐步在日本本土周遭海域設置五個警備區,分別是位於日本北部以西的大湊警備區、日本東部的橫須賀警備區、日本南端的吳警備區、 日本中部向北的舞鶴警備區,以及日本西側的佐世保警備區,每個警備區各設置一個「地方隊」負責防守,而隸屬地方隊的護衛隊就編制排水量較小 、能在近岸或島嶼間狹窄的淺水域來去自如的巡邏艦艇。 同樣地,五個地方隊也是隨著日本海自日漸茁壯而逐一設置的。這種雙級系統與舊日本海軍時代類似,第一線主力遠洋作戰艦隊稱為「常備艦隊」,而各地鎮守府則編制有負責近海防衛的「警備戰隊」與「防備戰隊」。

由於美蘇冷戰方酣,身為西太平洋第一島鏈中的重要一環,日本遂成為防堵共產勢力赤化的前緣。早在1951年,美國與日本就簽署了「安全條約」,為美日互保提供了最初的法理基礎,而日本更是美國在西太平洋的重要軍事重地。在美國強而有力的庇蔭與扶植下,日本遂得以安心重建本身的經濟與產業,迅速從二戰結束後的灰燼裡爬了起來;由於日本造船工業基礎雄厚,因此日本海上自衛隊成立之初雖然實力薄弱,但隨著日本經濟工業能力的快速復甦,加上日本過去深厚的海軍傳統,日本海上自衛隊在成立不到十年內就實現了裝備的國產化,以自製艦艇全面替換了二戰型美軍舊艦。而隨著日本國際環境與本身實力的演進,日本海上自衛隊的戰略指導也跟著不斷更改;配合防衛廳每五年一度的防衛力整備計畫,海上自衛隊的實力遂在穩定之中迅速成長。

在冷戰時代,大洋反潛始終是西方陣營最看重的海上戰略議題;日本的西側隔著日本海比鄰蘇聯與中國大陸,後兩者都擁有規模龐大的潛艦部隊,再加上就連朝鮮都有一支不可忽視的潛艇部隊,因此反潛向來就是日本海自最重視的議題,也是日本在美日西太平洋戰略架構下的重要職責。

與美國第七艦隊小鷹號並行的日本海自第一護衛群艦隻。日本海自的發展基本上依附於

美日安保體制下的西太平洋戰略。

1950年代:草創時期

1954年7月1日海上自衛隊成立時,原海上警備隊第一、二船隊群改稱為第一、二護衛隊群,駐地分別是橫須賀與佐世保;第三艦隊群則改稱第一警戒隊群(後於1957年4月解散)。 此外,吳基地隊同時升格為吳地方監部,並編成吳地方隊,同時建立掃雷隊群。加上原本海上警備隊時代就建立的橫須賀、舞鶴、佐世保與大湊地方隊,海上自衛隊初步完成了日本臨海的 防衛體系。為了培訓海自的航空兵力,在1955年陸續組建4個教育航空隊,直屬海自幕僚監部 。 此時日本海自兵力規模約1.5萬人,各型艦艇157艘(總噸位585萬噸),各型飛機近50架。

在日本海自成立後,原本海上警備隊頭號種子部隊的第一船隊群改稱為第一護衛隊群後,往後在海自護衛隊群之中繼續維持著高人一等的地位。海上自衛隊第一至第四任自衛艦隊司令都由第一護衛隊群司令兼任(類似舊日本海軍時代聯合艦隊司令兼任第一艦隊司令的關係),直到1959年6月30日第四任自衛艦隊司令福地誠夫才解除兼任第一護衛隊群司令 。此外,在海自草創初期,剛進入日本海自服役的新艦會先編入地方隊進行訓練,能擔負戰備之後先編入第一護衛群;等數年後又有新艦進入第一護衛隊群之後,才將隊群裡服役較久的艦艇轉入其他護衛隊群。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日本海自最新銳艦艇都優先換裝第一護衛隊群。

由於美國將日本納為其西太平洋戰略下的重要一環,因此甫創建的海上自衛隊,就被美國規劃成西太平洋上第一道反潛防線,阻止日益強大的蘇聯潛艦部隊進入太平洋。在1957年9月,美國海軍第七艦隊與海上自衛隊首次實施聯合反潛訓練,日本稱之為反潛特別訓練(ASWEX),隨後美日雙方平均每年會進行兩到三次此類反潛演習,也就此奠定海自深厚優良的反潛作戰傳統。

海上自衛隊在創立之初,主要裝備是美國海軍移交的二手二戰型艦艇。 除了前述海上警備隊擁有 的18艘楠級巡邏巡防艦與50艘百合級登陸支援艇之外,在1954年5月14日,美國與日本又簽署「日美艦艇借貸協定」, 將一批驅逐艦、巡邏艦、掃雷艦艇租借給日本,包括兩艘1630ton的格拉佛級(Gleaves class)驅逐艦(設計於太平洋戰爭之前) 與兩艘二次大戰期間大量建造的坎農級(Connon class)護航驅逐艦,這是美國首度提供艦隊型與護航驅逐艦給日本。日本 將兩艘格拉佛級稱為朝風級(DD-181、182),是海自成立以來首度使用的驅逐艦;而兩艘坎農級則被日本稱為朝日級(DE-262、263);此外,日本也獲得一艘150ton的LCU登陸艇(日本稱為2001號輸送艇),四艘330ton的藍鳥級(Blue Bird clas)掃雷艇(日本稱之為八島級,MCS-651~654),以及一艘加托級(Gato class)柴電潛艦,這是海上自衛隊成立以來的第一艘潛艦,命名為黑潮號(SS-501),主要從事反潛訓練任務,而這也是海自成立至今唯一裝備的外國製潛艦。上述這些美國租借的艦艇從1954年起陸續成軍,構成日本海自草創初期的骨幹兵力。 除了美國租借的艦艇之外,海自草創時期還保有一艘二次大戰時代建造的1250ton橘型驅逐艦梨號 (DE-261),這是唯一一艘橫跨舊日本海軍與海上自衛隊的作戰艦艇。

(上)日本海自在1955年從美國接收的坎農級(Connon class)護航驅逐艦朝日號(DE-263),

原本是1943年建成服役的USS Atherton (DE-169) 。朝日號在1975年從海自除役,

1978年移交菲律賓成為RPS Rajah Humabon (PF-11 ex-PF-6 ex-PS-78)(下圖)

並服役至2010年代以後。

在1955年(昭和30年)3月,日本內閣會議制訂「防衛六年計畫案」,希望在往後到1960年度的六年之內強化兵力,達成陸上18萬兵力、海上12萬噸船艦、航空1200機的目標;在8月1日,日本政府高層修正防衛二法,次日成立防衛閣僚懇談會,通過1956年度防衛計畫 要項,內容包括陸上增加一萬兵力,海上新建三千噸艦艇、航空增加80架F-86戰機等方案,總防衛預算1407億日圓,包括本身防衛預算1020多億日圓、對美軍防衛分擔金300億日圓以及設備提供費103億日圓,佔1956年日本年度預算的13.6%。 在「防衛六年計畫案」中,海自打算建造「甲型警備艦」與「乙型警備艦」,其中「甲型警備艦」包含著重反潛的DDE(反潛驅逐艦)以及雷達哨戒用的DDR(雷達哨戒驅逐艦),不過DDR並沒有執行;至於「乙型警備艦」則為DE。

在1957年,日本內閣通過「防衛政策基本方針」,這是依照日本憲法、美日安保條約、聯合國憲章等三大法源基礎,所提出的日本防衛政策基本原則:在「防衛政策基本方針」中,日本的國防基本原則是「防範直接或間接侵略於未然、排除任何對外侵略的行為、維護日本民主政治的獨立與和平」。今日,「防衛政策基本方針」也涵蓋另外四項「其他基本方針」:第一是「專守防衛」(即國防政策完全以自衛取向),第二是「非威脅性軍事大國的發展」,第三是1967年12月日本佐藤內閣確立的「遵守非核三原則」(不持有、不生產、不引進核子武器),第四是「確保文官統治(civilian control)」。

在1959年,日本海再引進兩艘2000ton的佛萊契級(Flatcher class)驅逐艦,稱為有明級(DD-183、184),是當時海上自衛隊最大的水面作戰艦艇。

本國造艦的復甦

日本戰後第一代國產驅逐艦──春風級的二號艦雪風號(DD-102)

在向美國引進二手艦艇之餘,日本也開始恢復過去的本國造艦工業。如同前述,日本在1953年度(此時防衛廳、自衛隊尚未出現)編列戰後日本的首次國產艦艇預算,共建造16艘警備船,耗資124億日圓,其中包含2艘甲型警備船(DD)與3艘乙型警備船(DE);等到這批艦艇問世時,分別稱為「甲型警備艦」與「乙型警備艦」。其中,首種兩艘甲型警備艦是1700ton的春風級驅逐艦(DD-101、102),都在1956年成軍;此型艦的設計明顯參照美國的佛萊契級等成熟型二戰驅逐艦,艦上主要武裝如5吋艦砲、40mm防空機砲、深水炸彈等皆是清一色的美式風格。至於首艘國產「乙型警備艦」曙號(DE-201)也在1956年完工,僅1060ton,後續的兩艘設計上稍做修改,稱為電級(DE-202、203);這三艘乙型警備艦以美國的二戰型護航驅逐艦為藍本,主要武裝為美製三吋快砲。上述六艘艦艇是日本恢復造艦的首批作品,主要作戰任務包括反潛與水面戰。

除了一線艦艇之外,日本海自第一批國產的掃雷艇(日本稱為掃海艇):兩艘240ton的阿多田級(MSC-601、602)以及稍事修改的屋代島號(MSC-603)也在1956年成軍。從1958年開始,日本第一種量產的國產掃雷艇笠戶級(MSC-604~629)開始陸續服役,至1968年共完成了26艘。 由於日本國土狹長破碎,島嶼遍布,因此防止本國沿海以及各島之間海路交通遭到水雷封鎖,成為日本海防的一大重要課題,而二次大戰末期美國的大規模海、空佈雷就曾讓日本吃足苦頭。 而戰後日本也在美國指揮下成立掃雷部隊進行艱辛的航道清除作業,並曾支援韓戰的聯軍掃雷作業。在此傳統之下,日本海自相當重視水雷反制能力,並且逐步建立一支規模傲視全球的掃雷艦隊 ;就連美國從越戰開始,也十分借重日本海自在西太平洋的掃雷實力。航空方面,為了防堵蘇聯強大的潛艦兵力,海自從1956年至1957年自美國引進P2V-7、 S-2F-1等反潛巡邏機。

海自第一代攻擊型驅逐艦村雨級的春雨號(DDA-108)。

日本海自第一代反潛驅逐艦綾波級的磯波號(DDK-104)。

接下來,日本海自將甲型護衛艦(驅逐艦)定位區分為攻擊型驅逐艦(DDA)與反潛驅逐艦(DDK),其中DDA以水面戰為主要工作,而DDK則偏向反潛,因此DDA採用五吋艦砲,而DDK只配備防空為主的三吋艦砲,此外DDK的反潛武裝自然比DDK更齊全。在1958年,日本推出了1700ton級的綾波級驅逐艦,這是日本海自第一種反潛驅逐艦,主要武裝為三吋快砲、MK-108反潛刺蝟砲以及當時較為新型的324mm反潛魚雷發射器等,此型艦總共建造7艘(DDK-103~106、110~112),在1958至1960年陸續成軍,是日本海自在1960年代的主要兵力。在1959年,日本海自第一種攻擊型驅逐艦──1800ton的村雨級問世 ,艦體基本設計由綾波級衍生而來,並配備五吋艦砲與反潛魚雷,三艘同型艦(DDA-107~109)全部在該年服役。由以上的造艦速度足以顯示日本造船工業復甦之神速,而由於國產型艦艇的紛紛問世,日本海自最初的美援艦艇便從1960年代開始陸續除役。 值得一提的是,接收自美國的驅逐艦朝風號(DD-181)與旗風號(DD-182)在1969年10月退役後,1970年8月被中華民國買去,其中朝風號被作為備料來源,而旗風號則進入中華民國海軍服役,成為咸陽號,頂替一艘除役的同名驅逐艦。

1960年代:逐漸茁壯

在1950年代後期,隨著美軍逐漸撤出,日本新成立的防衛廳開始逐步規劃本身的防務,而第一個整備計畫是1958至1960年度執行的「第一次防衛力整備計畫」,簡稱「一次防」,主要著眼於「骨幹防衛力的整備」 。所謂的「防衛力整備計畫」,就是將自衛隊在接下來特定期間內(複數年)的中期整備方向、具體項目、預算規模等予以條列化並對外公開,期間內若非國內外情勢沒有重大變化,否則自衛隊建設就照著該期的「防衛力整備計畫」進行;如此,即便期間發生政權輪替或自衛隊人事變動,自衛隊依舊能照著既定的節奏逐步建設汰新,不至於發生因內部各組織勢力鬥爭角力而導致耽誤自衛隊建設發展或造成投資浪費 。1972年的第四次防衛力整備計畫以後,每次整備計畫便明確以五年為一期;從1980年開始,每個西元整數十年度便均分為前、後兩個五年的防衛力整備計畫,稱為「中期防衛力整備計畫」或「次期防衛力整備計畫」。 在1958年的「一次防」計畫中,海自的發展目標仍是經營以反潛為主的水面艦艇部隊,並著手規劃建造配備防空飛彈的驅逐艦(即日後的天津風號,最初稱為DDC,後來比照美國海軍稱為DDG)。

進入1960年代之際,日本防務的頭等大事,就是美日安全保障條約(Treaty of Mutual Cooperation and Securi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的簽署,簡稱「美日安保條約」。在1959年,美日雙方開始協商修改1951年締結的「安全條約」。在1960年1月19日,美日雙方在華盛頓簽署安保條約,明言美日雙方將共同發展、維持抵抗軍事攻擊的能力,無論對美日任何一方的軍事攻擊,都將被視為對另一方的安全的危害;當日本本土遭到軍事攻擊時,美國必然與日本採取聯合軍事行動,而倘若美國在日本領土以外遭到攻擊,日本為了防衛美國,也不受日本非戰憲法 中「禁止行使集體自衛權」條文的限制(註)。此外,美日安保條約也包含了美國在日本本土駐軍的法理依據,以及美軍在日本本土犯罪時的司法管轄權。美日安保條約在1960年2月5日送交日本國會批審;由於此條約等於明顯違反日本憲法 第九條定義的「禁止行使集體自衛權」,擔憂美日互保的條款將會把日本拖入國際戰爭中,加上美國駐軍與司法管轄的條例,遂引發日本左派政治團體與學生的激烈反彈。日本眾議院在5月20日承認美日安保條約, 隨後便引發大規模的群眾運動與暴力事件(稱為60年安保鬥爭);由於日本參議院未在眾議院承認後的30日內投票表決,因此美日安保條約在6月19日自動通過,而力挺安保條約的日本首相岸信介也在條約通過後立刻辭職 下台。雖然美日安保條約在一時之間引發了日本國內的動盪,多少波及了日本的防務整建,然而日本海自穩健的發展步調並未受到太多影響。 雖然日本持續經營強化武備,防衛預算不斷成長,但由於日本經濟能力的顯著成長,使得1960年代日本防衛預算佔國民生產總額(GNP)由1950年代草創時期的2%以上,降為1點幾個%。

在1960年,日本防衛廳開始擬定「第二次中期防衛力整建計畫」(執行時間為1962~1966年,簡稱二次防) ;在「二次防」期間,海自訂購四艘攻擊型驅逐艦(DDA,即高月級)以及7艘反潛驅逐艦(DDK,即山雲級),而一次防期間規劃的防空飛彈搭載型驅逐艦(即天津風號DDG)也完成建造。在1961年,日本國會通過修改國防二法,在6月12日正式發佈(稱為自衛隊法第126號),大幅調整自衛隊組織 。原本海上自衛隊組織分為護衛隊群、幕僚監部直轄部隊兩部分,修改後將航空部隊劃分出來,成為 自衛艦隊(Self Defense Fleet)、航空集團與直轄部隊等三大部分,此後各海上護衛隊與警戒隊群等主要水面作戰艦隊都由自衛艦隊統轄。

根據1990年代曝光的資料指出,日本海自的海上幕僚監部在1959年秘密進行直升機航空母艦的方案研究,並趕在同年8月委托技術研究所繪製初步的草圖,希望即時納入二次防的計畫。這艘稱為CVH的反潛航艦的滿載排水量約14000ton級,可操作18架美國授權日本生產的HSS-2A海王反潛直昇機 ;由於另有專文介紹,在此不予贅述。當時日本海自打算以這艘CV為核心,搭配三艘反潛驅逐艦、兩艘防空驅逐艦與兩艘通用驅逐艦,組成一支反潛戰鬥群,在遼闊的太平洋上對抗日益強大的蘇聯潛艦艦隊。此方案獲得美國太平洋海軍反潛部隊司令的認同,海自幕僚監部與美軍軍事顧問團就航艦本身、艦載機與裝備形成經費分攤比例的共識;然而,由於日本經濟能力仍然不足以支持日本海自擁有昂貴的航艦,當時海自的人力、物力與後勤能力也無從支應,加上面臨前述美日安保條約爭議的時空背景,使得CVH在二期防計畫審查時 立刻遭到防衛廳刪除。因此在1960年代,日本海自的防衛基調仍定位在「近岸防禦」,主要目標是將登陸的敵軍消滅於灘頭 ,防守範圍不超過日本領土周邊200海里以內。

在1961年9月,海自進行第一階段擴編,首先成立第三護衛隊群(駐地是舞鶴),並將已有的三個護衛隊群編成護衛艦隊(隸屬自衛艦隊) ,作為海自的骨幹力量,隨後新設航空集團、教育航空集團(納入原本四個航空教育隊)以及練習艦隊等。在1962年8月,日本海自編成第一潛水艇隊 ,下轄早潮(S-521)、若潮(S-522)等兩艘第一代國產潛艦,當時隸屬吳地方隊;在1963年4月,第一潛水艇隊改隸屬自衛艦隊。 隨著日本國產潛艦的陸續完工,海自的潛艦部隊也隨之擴充。在1965年2月,海自新編成第2潛水艇隊,並與第一潛水艇隊合編為第一潛艇隊群。在1968年3月,海自編成第三潛水艇隊。 此時,海自最具規模的自衛艦隊下轄由三支護衛隊群組成的護衛艦隊、一個潛水艇隊、一個航空集團、二個掃雷隊群、五個開發指導隊群及 其他若干直轄部隊編成,總共擁有各型艦艇約80艘,總噸位18萬噸,占整個日本海自艦艇總噸位的六成。

從1963年3月起,自衛艦隊司令部轉移到橫須賀陸地上,而護衛艦隊則設置一艘旗艦,作為護衛艦隊司令與其幕僚的座艦;海上自衛隊旗艦的編制維持數十年,直到2004年通過、2008年3月開始實施的修改版防務大綱才予以取消;海自最後一艘旗艦是2007年1月15日上任的太刀風級飛彈驅逐艦澤風號(DDG-170) ,該艦在2010年6月25日除役。

戰後日本第一種國產潛艦親潮號(SS-511)

裝備方面,日本海自1960年代的一項重要發展,就是建立潛艦兵力。日本推出戰後自製的第一艘柴電攻擊潛艦是親潮號(SS-511) ,在1955年8月15日服役,標準排水量1100ton,採用雪茄型艦體設計;由於是二戰後日本第一種國產潛艦,因此實驗性質居多,其速度、潛航深度、潛航穩定性能均比二戰的日本潛艦更佳。在1962年,兩艘體型較小、參考美國獵殺潛艦(SSK)的早潮級(SS-521、522)進入海自服役,編成第一潛水艇隊,潛航排水量只有900噸左右;在1963年又有兩艘小幅修改後的夏潮級潛艦(SS-523、524)成軍 ,至此日本海自建立了第一支潛艦兵力。早潮與夏潮級僅適合近岸防禦,而為了防堵蘇聯海軍艦艇與潛艦從海參威進入西太平洋,日後日本柴電潛艦朝大型化、遠洋化發展,以有效擔負遠程哨戒任務。日本第一艘大型化的國產潛艦,是1965年服役的大潮號潛艦(SS-561), 潛航排水量超過2000ton,採用雙殼構造(艦尾除外),以當時新推出的NS-46高張力鋼板製造,艦首設有六具533mm魚雷管,艦尾則有兩具324mm反潛魚雷發射器;1966至1969年, 又有四艘改良自大潮號的朝潮級(SS-562~565)潛艦進入海自服役,排水量略增為1650ton,武裝配置與大潮級相同。

水面艦方面,日本海自在1960年首先完成兩艘秋月級驅逐艦(DD-161、162),排水量增至2350ton,配備三門五吋艦砲、兩門三吋艦砲與反潛魚雷。在1961年,兩艘五十鈴級護航驅逐艦(DE-211、212)進入海自服役,在1964年又完工兩艘同級艦(DE-213、214),排水量1490ton,配備兩門3吋快砲、MK-108反潛刺蝟砲與反潛魚雷,並使用耐波性良好的高乾舷全通甲板構型,此構型被日後日本所有第一線驅逐艦與護航驅逐艦所採用。稍後在1965年,日本海自第一艘防空驅逐艦天津風號(DDG-163)成軍,配備美製韃靼(Tartar)防空飛彈、Mk-13單臂發射器與AN/SPS-39A三維防空雷達等裝備,此級艦並無同型艦。從1966年起,新一代的山雲級反潛驅逐艦開始服役,首度採用包含飛剪式艦艏、艦艏主錨、艦體穩定鰭、艦艏基部聲納等新設計,都被日本海自日後的艦艇沿用,而艦上的裝備除了三吋快砲、MK-108反潛刺蝟砲、324mm反潛魚雷之外,更首度加裝美製八聯裝ASROC反潛火箭發射器,是當時日本最新銳的反潛艦艇。山雲級總共建造了六艘 (DDK-113~115、119~121),而1968年起又陸續有三艘峰雲級(DDK-116~118)反潛驅逐艦服役,是山雲級的衍生型,前兩艘取消ASROC並加裝美製DASH無人遙控反潛直昇機的起降設施,然而由於DASH可靠度極差且完全不敷需求,短暫服役後很快遭到撤除,而最後一艘峰雲級艦則將無人遙控直昇機設施換回了ASROC。從1967至1970年,四艘高月級攻擊驅逐艦(DDA-164~167)進入日本海自服役,標準排水量高達3050ton,首度配備MK-42五吋自動快砲與可變深度聲納,同時擁有ASROC與反潛魚雷,無論水面與反潛攻擊能力堪稱當時海自一時之選。高月級的出現淡化了DDA與DDK的差距,之後日本海自新推出的反潛與水面作戰驅逐艦不再區分為DDA與DDK,全部以泛用的DD通稱之,只有擔負防空的飛彈驅逐艦仍區隔為DDG。

掃雷艦艇方面,第一艘高見級掃雷艇在1969年成軍,至1978年共完成19艘(MSC-630~648)。在1962年,日本第一艘自製的小型補給艦濱名號(AO-411)艦隊油船成軍,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都是日本海自唯一的一艘補給艦。除了日本自製的艦艇之外,美國也在1961年移交三艘二戰時期的郡級(County class)戰車登陸艦給日本,日本稱之為大隅級(LST-4001∼4003)。日本自衛隊的兩棲艦隊主要負責島嶼之間的軍事運補,其規模不大。

1970年代:DDH、高性能潛艦

在1965年,防衛廳提出「第三次中期防衛力整建計畫」(簡稱「三次防」),從1967年至1972年。在「三次防」中,海自打算以小笠原群島為防衛半徑點,進一步擴大作戰範圍。為此,海自從1960年代後期規劃進一步擴充遠洋戰力,在這個階段總共規劃建造直昇機驅逐艦(DDH)、更多的飛彈驅逐艦(太刀風級DDG)、反潛驅逐艦(DDK)、護航驅逐艦(DE)等共14艘。

在1970年10月,日本防衛廳提出了「專守防衛」的軍事戰略,此階段日本海自的主要定位為近海消極防禦,將防守範圍擴大到靠太平洋一側300海里、九洲以西200海里、日本海100海里和遠洋航線500海里,不過本質與1960年代相差不大。然而,在1970年, 作風一向急進而右傾的日本防衛廳長官中曾根康弘(年輕時便提出修改非戰憲法、恢復日本軍隊等訴求,後來出任首相)提出了「航路帶」的構想,從日本本土南端到北緯20度的尖閣 諸島(釣魚台列島)、沖之鳥島、南鳥島的海域範圍內,畫出東、西兩條長達1000海里的海上航路,這就是日後日本「防衛海上生命線」構想的起源,也為日本海自踏出近海、走向遠洋埋下了伏筆。

在1971年,海自在護衛艦隊之下新增第四護衛隊群,駐紮在吳。 在1972年2月,第四潛水潛艇隊編成,同樣編入第一潛水隊群;至此,第一潛水隊群下轄四個潛水艇隊,共12艘潛艦。 在1973年9月,海自成立第五潛水艇隊。同年10月,海自新編成第二潛水隊群,將第三、第四潛水艇隊轉隸於該隊群。 在1978年3月,海自新編成第六潛水艇隊,隸屬第一潛水隊群。由於潛艦數量日漸增加,海自在1981年2月成立潛水艦隊,統轄兩個潛水隊群。 在1969年,改良自P-2V-7的P-2J型反潛巡邏機開始服役。

潛艦方面,日本海自在1970年代初引進了劃時代的渦潮級潛艇,標準排水量1850ton,其設計師法美國的白魚級柴電攻擊潛艦,採用流線的淚滴型 艦殼、十字尾舵與單軸設計,具備較佳的潛航機動性及低阻力特性;裝備方面,渦潮級擁有精良的艦首大型球狀聲納,為此魚雷發射管還挪到艦首兩側。渦潮級 採用雙殼結構,中央部位甚至擁有三層殼體,採用耐壓強度較高的NS-63鋼板建造,潛航深度超過以往的朝潮級,(估計在200~300m之間)。渦潮級 無論是潛航速率、深度、肅靜性、聲納系統與裝備自動化程度等都堪稱當代第一流柴電潛艦,也象徵日本海自遠洋柴電潛艦技術至此邁向成熟。 日本海自總共建造了7艘渦潮級(SS-566~572),從1971至1978年陸續服役,而此型潛艦也成為日本海自日後潛艦設計的基礎。

直昇機驅逐艦是日本海自一個相當有特色的艦種。圖為白根級直昇機驅逐艦的鞍馬號(DDH-144)

水面艦隊方面,日本海自在1970年代最重要的發展,就是引進強化反潛與指揮機能的直昇機驅逐艦(DDH)。如同前述,日本海自規劃的CVH輕型反潛航艦在「二次防」受挫後,只好退求其次規劃其他較為務實的方案 (據說在三次防草擬階段,CVH仍被納入考量,不過很快就再度遭到排除)。在1960年代,由於艦體穩定技術與直昇機輔助降落設備的成熟,使得五千噸級傳統排水艦艇也能有效地操作直昇機 (義大利安多利亞.多利亞號就是典型的例子);因此,在1965年提出的「三次防」之中,日本海自決定建造兩艘直昇機驅逐艦,每艘搭載三架HSS-2A/B海王反潛直昇機 (其中只有兩架處於備便狀態),取代原本孤注一擲的一艘反潛直昇機航艦 ,而這兩艘就是滿載排水量6800ton的榛名級(DDH-141、142),分別於1973級1974年服役。除了強大的直昇機配備之外,榛名級其他武裝包括兩門MK-42艦砲,ASROC反潛火箭以及反潛魚雷等,反潛裝備齊全。

兩艘榛名級在服役初期,一同編制於第一護衛隊群新組成的第51護衛隊,而第一護衛隊群至此轉型為日本海自第一個直昇機反潛獵殺編隊,配合隊群裡其他艦艇包括一艘飛彈驅逐艦、一艘通用驅逐艦與四艘反潛驅逐艦,總共配置有八艘艦艇與六架 海王反潛直昇機,故稱為「8艦6機體制」或「八六護衛群」,作業時以四架反潛直昇機構成一個戰術單位,定時輪替,提供一個持續的空中反潛搜索/獵殺網路,這也使日本海自擁有了初步的長距離機動反潛能力。 而海王反潛直昇機也隨著DDH的出現,首度直接部署在海自的艦艇上,使得海自護衛艦隊的反潛實力有了長足進步。

除了榛名級之外, 日本海自又繼續推出第二代的防空驅逐艦,即1976年開始服役的太刀風級,至1983年共完成三艘(DDG-168~170)。太刀風級的艦體基本設計與先前的高月級驅逐艦頗有相似之處,防空裝備包括標準SM-1MR防空飛彈、MK-13飛彈發射器、一座SPS-52三維雷達與兩具照明雷達,防空接戰能力雖然沒有比天津風級進步太多,但是太刀風級擁有較為完善的OYQ-1B作戰系統,具有指揮艦隊防空作戰的功能。小型艦艇方面,日本海自又建造新一代的1500ton筑後級(DE-215~221)護航驅逐艦,七艘同型艦從1970年至1974年陸續服役,而稍事修改的四艘天鹽級(DE-222~225)則從1974至1977年服役。天鹽級/筑後級是日本海自第一種配備ASROC的小型護航驅逐艦, 對於近海作戰的地方隊而言,是非常強大的反潛武力。從1972至1977年,三艘參考郡級建造的1550ton渥美級戰車登陸艦(LST-4101~4103)陸續服役,而三艘放大至2000ton的三浦級戰車登陸艦(LST-4151~4153)則在1975至1977年服役。在1979年,日本自製的相模號油彈補給艦(AOE-421)服役,這是日本第一艘功能較為齊全的艦隊補給艦,滿載排水量約12000ton。 在1971年,2150ton的宗谷號(MMC-951)佈雷艦完工,除了佈雷之外還可作為掃雷指揮/支援艦。至1976年,海自最後一艘美援艦艇除役,終於實現了水面艦隊的全面國產化。

在1972年10月,日本內閣會議與國防會議通過了第四次防衛力整備計畫(簡稱四次防),為期五年(1972至1976年度),總經費為四兆6300億日圓(由於遇上1973年石油危機、通貨膨脹等經濟因素,實際預算上升為5兆1000億日圓,而且有部分預定項目無法完成);在海上自衛隊部分,為了強化周邊海域防禦能力,並勝任前述「航路帶」所需的遠洋護航能力,因此預定新建13艘水面艦艇與5艘潛艦,包括兩艘直昇機領導驅逐艦(DLH,日後成為白根級)、一艘防空型的飛彈驅逐艦(DDG,日後成為太刀風級的首艦)、一艘搭載反艦飛彈的攻擊護衛艦(DDA),此外還要裝備92架以反潛/洋面哨戒巡邏機(即P-3C)為主的強大機隊。在1976年,日本防衛廳首度制訂防衛大綱 ,其中規定日本海自的規模包括四個護衛隊群、6個潛水艦隊、10個地方隊護衛艦隊、2個掃海群(掃雷)與16個岸基哨戒機飛行隊,總共配置60艘護衛艦、16艘潛水艦與220架航空 機,總預算不得超過日本年度GNP的1%

1976:通過初版「防衛大綱」

在1976年10月,當時日本執政的三木武夫內閣首度提出「防衛大綱」,作為日本自衛隊長期發展的綱領性指導文件,其用意是在日本逐漸改善防衛力量的同時,將日本的國防戰略以及因此產生的具體自衛隊建設框架予以公開明文化,依據日本的防衛戰略目標、威脅來源以及用兵構想,提出和平時期的自衛隊規模與預算上限,為防衛預算逐步增加提出合理的解釋,進而取得國內政黨、輿論以及國際間的信賴與支持;在「防衛大綱」中,為了消除國外對於日本強化軍力、使「軍國主義」復甦的疑慮,明訂日本防衛預算不超過日本年度 國民生產總額(GDP)的1%(不過這在1980年代就被突破 ,1986年中曾根康弘首相的內閣正式將此廢除,日後日本防衛預算總額大致都在日本GDP的1%左右) 。另外,日本與美國在在1978年正式簽署「日美防衛合作指針」,具體定義日本遭到武力攻擊以及遠東地區發生對日本嚴重影響的事態(即「日本有事」)時,日本自衛隊和美軍的任務分工(註2)

防衛大綱頒佈後,從1980年代開始,自衛隊每次防衛力整備計畫便規律地以五年為單位,將西元年每個整數十年度均分為前、後兩期各五年的防衛力整備計畫。在冷戰期間,由於東西方兩大陣營對抗的局勢變化不大,因此防衛大綱都沒有修改;直到1990年代冷戰結束,國際間由於權力真空造成詭譎多變的情況,加上2000年代美國反恐戰爭以及中國的整體經濟與軍事力量崛起等趨勢,因此1990年代中期以後,日本修改防衛大綱的次數逐漸頻繁。

在1970年代,日本仍將防衛重心擺在對蘇聯防禦,陸地防禦以首當其衝的北海道為主。在1970年代後期,日本海自積極研擬落實前述「航路帶」的主張,規劃將日本海自的防守範圍延展為本土週邊數百海里、總面積370多萬平方海里的海域,加上從橫濱經過塞班島和關島全長1000海浬、寬240海浬的東南航線,以及從大阪經沖繩與 台灣海峽/巴士海峽全長840浬、寬150浬的西南航線。

1980年代:實力擴張

1980年代是整個日本自衛隊質量大幅擴張的關鍵時期,不僅歸因於日本在戰後逐步累積的經濟實力終於站上世界的高峰以及伴隨而來的民族自尊心恢復,也與當時積極主張日本「作為具影響力大國」的首相中曾根康弘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

在1978年11月27日,美日 安保會議簽訂了「美日防衛協力指針」 ,定義了越戰後美國在遠東戰略地位的變化,以及日本在此種新情勢下扮演的新戰略地位。「美日防衛協力指針」堪稱美國與日本第一份協同作戰綱領文件,正式確立了美日的軍事同盟;它的適用範圍從過去定義的「對日本本土地區攻擊」,擴大到「日本可能遭受武力攻擊時」,意味著某種程度的先發制人,而非消極地等待對方入侵;它明確將日本納入美國的軍事戰略體制中,並明訂美軍與自衛隊協同作戰時的任務劃分,其中自衛隊的任務包括「對周邊海域潛艦作戰、水面護航作戰與其他作戰」等;同時,美日雙方在情報活動、後勤支援、武器彈藥規格統一等方面也開始強化,開始籌建雙方的聯合作戰體制。「美日防衛協力指針」不僅擴大了自衛隊的功能與任務範疇,也為日本接下來的軍備擴充拉開序幕。

在1980年,主張對蘇聯採取強勢作風的美國雷根總統上台 ,他在1981年1月4日正式宣佈對蘇聯染指阿富汗等事件採取報復措施,並希望西方盟國的支援;隨後,美國持續要求日本強化軍力,強化其在美日共同戰略體系中的地位。在1980年代初期,蘇聯與西方關係惡化,雙方展開新一輪軍備競賽,而蘇聯也朝著建立強大攻擊性遠洋海軍的目標前進。為了遏制蘇聯海軍的南下戰略,美國與日本達成共識,擴大日本海上自衛隊在雙方戰略關係中的分工,關島以西、菲律賓以北的海上防禦都由日本海自擔負,而這正與當時日本政府擴張軍事/政治影響力、防衛與控制日本南方1000海里航路帶的企圖相同。

在1982年11月26日,在舊日本帝國時代曾為聯合艦隊軍官、戰後曾任防衛廳長官的中曾根康弘內閣上台,旋即提出「戰後政治總決算」,表示「務實地重新認識歷史」(將過去日本對外擴張侵略的史實「美化」、「淡化」與「除罪化」) ,並在12月14日對眾議院預算委員會表示,必要時將把日本防衛預算提高到超過GNP的1%。從1983度起,日本編列的防衛預算額度便超越德國、法國與英國,正式成為西方世界僅次於美國的第二大軍費支出國,在全世界僅次於美蘇兩強。在1983年1月17日,中曾根康弘訪問美國時,發表「日美命運共同體」之說, 並在接受華盛頓郵報專訪時表示「日本為西方國家抗拒蘇聯的『不沈航空母艦』」 ,在戰略上有三個主要目標:第一是阻止蘇聯入侵,第二是完全掌控日本本土周邊四個海峽,不讓蘇聯或其他國家艦艇通過,第三則是護衛關島-東京以及大阪-台灣海峽間的海運要道(即中曾根在1970年代提出「航路帶」構想的具體實踐)。在這個階段,日本的新戰略目標由過去的「消極防守」轉為「積極威懾」,目標是成為在亞太地區舉足輕重的強國,與美國的勢力及地位平起平坐。日本傲人的經濟與工業成就不僅使得日本人能再度驕傲地以世界一流國家自居,也為日本的軍備擴充提供了堅強的後盾 。日本的1987年度防衛預算中,比前一年度增加5.2%,終於突破日本GNP的1%(達到1.004%)。至1989年為止,日本的每年度軍費成長到400億美元左右 。

為了積極扮演世界大國的角色,日本從1980年代開始企圖鬆動先前不得出兵海外、僅能消極防衛國土的緊箍咒;首先在1983年9月,日本外務省委託學者完成「有關聯合國和平維持機能強化提議」,首度仔細地研究日本參與聯合國和平維持活動(Peace Keeping Operations,PKO)的相關細節,稱為,包括初階的物資與資源提供、次階段的選舉監視、第三階段的參與後勤支援,以及最終的派兵直接參與維和行動等。此一報告在1984年9月的「日美諮詢委員會」中首度發表。在1988年6月,日本竹下首相在聯合國第三次裁軍特別總會中表明,將積極對聯合國進行財力支援、選舉監視、運輸、通信、醫療等要員的派遣活動。在1988年4,日本月外務省派遣一名觀察員至阿富汗,隨後又在8月派遣一人參與聯合國為兩伊戰爭善後的軍事監視團。在1989年,日本外務省、自治省及地方自治體系派遣31人的代表團,參與聯合國納米比雅獨立支援群(UNTAG),監視南非軍的撤出以及制憲會議的舉行,同年8月日本又派遣一名外務省人員和4名民間人員,參加尼加拉瓜選舉監視團。雖然日本在1980年代尚無法實現海外出兵的目標,但是謀求積極擴張影響力的舉動,在一系列修法與軍備擴充之中顯露無遺。在1983年公佈的日本防衛廳公佈的「防衛白皮書」中,首度提出「海上擊破」的戰略理念,也就是追求在公海擊破來犯的敵軍,而不是等到敵軍進入日本近岸海或本土灘頭才進行決戰。

日本海自潛水艦隊質量俱佳,向來是亞洲第一。

因應前述中曾根康弘在1970年提出的「航路帶」構想,日本海自原先打算在日本防衛廳第四次防衛力整備計畫(1972至1976年)之中,納入兩艘排水量8700ton的領導直昇機驅逐艦(Leader Destoryer Helicopter Carrier,DLH),每艘可搭載六架 反潛直昇機(其中四架處於備便狀態),並配備韃靼區域防空飛彈、燃氣渦輪 主機等先進裝備,可作為艦隊反潛與防空中樞。不過 日本規劃的「航路帶」的海域面積廣達78萬平方公里,根據美國海軍當時進行的研究顯示,欲隨時保有一架直昇機在海域上空 值勤,整個反潛直昇機隊的規模就至少需要達到六架,這意味著一艘搭載六架直昇機的DLH只有隨時保持一架直昇機在空值勤的能力(而不是原先設想的四架),根本難以有效捍衛面積廣大的「航路帶」。 由於不切實際,DLH計畫首先縮減為只造一艘,隨後又因為1973年以阿贖罪日戰爭引發的石油危機以及隨之而來的全球性經濟不景氣,日本國家經費緊縮, 昂貴且風險較高的DLH遂遭到全盤放棄。取消DLH後,日本海自退而求其次, 改建兩艘改良自榛名級的直昇機驅逐艦,這就是白根級,兩艦分別於1980和1981年服役。相較於榛名級,白根級擁有更精良的自動化作戰與指揮管制系統,同時首度加裝八聯裝海麻雀防空飛彈發射器、MK-15方陣近迫武器系統、拖曳陣列聲納等,使得指揮、作戰效能與防空自衛能力大幅增加,而日後榛名級也比照白根級的水準進行改良。兩艘白根級服役後,比叡號與白根號(DDH-143)一同留在第一護衛群第51護衛隊,榛名號 則調離第51護衛隊,隨後與第二艘白根級的鞍馬號(DDH-144)新組建為第二護衛隊群第52護衛 隊,至此第二護衛隊群也轉型為直昇機反潛獵殺編隊,是日本海自第二個「八六護衛群」。

石狩號(DE-226)護航驅逐艦是日本海自最早採用燃氣渦輪的艦艇之一。

在1982年,有兩種新型水面艦艇首度進入日本海自服役,第一種是3050tn的初雪號(DD-122)通用驅逐艦,第二種則是1600ton的石狩號(DE-226)護航驅逐艦。這兩型艦艇為日本海自帶來許多新的技術,包括首度採用義大利OTO 76mm自動快砲、射程130km的美製魚叉反艦飛彈以及燃氣渦輪主機,其中初雪級採用複合燃氣渦輪或燃氣渦輪(COGOG)推進,而石狩號則為複合燃氣渦輪或柴油機(CODOG),兩者均開了日本海自的先河。相較於過去的蒸汽渦輪或柴油機,燃氣渦輪擁有體積小、重量輕、出力大、反應速度快等諸多優勢,爾後日本海自所有的新造水面艦都採用燃氣渦輪作為主動力。初雪級另一項重要特徵,是加裝大型直昇機庫與直昇機甲板,這使得部署反潛直昇機不再是DDH的專利,從而使日本海自艦隊的反潛直昇機搭載數量大增;此外,初雪級擁有兩座MK-15方陣近迫武器系統與一座海麻雀防空飛彈發射器,相較於海自過去的反潛/通用驅逐艦,擁有更充裕的自衛能力。石狩級由於設計不算成熟,只造了兩艘後續改型的夕張級(DE-227、228),在1982與1983年服役;而初雪級則造了12艘,從1982至1987年陸續服役。

八八護衛群(8艦8機體制)

依照1976年首度公布的防衛大綱,海自開始規劃為四個護衛隊群實施改造,將之轉型為專業的反潛獵殺艦隊。

如同前述,從1970年代中期到1980年代初,日本海自 將第一、第二護衛隊群編為「八六護衛群」,各由兩艘DDH直昇機驅逐艦搭配四艘通用驅逐艦、一艘飛彈驅逐艦等共八艘艦艇與六架直昇機;然而, 累積的操作經驗顯示六架直昇機難以滿足持續反潛搜索作業的需求,因為只有四架能持續投入勤務,另外兩架礙於DDH機庫空間有限,只能以旋翼折收儲存當預備機。因此,「八六護衛群」只能算是日本海自組建專職反潛戰鬥群的過渡性嘗試。

1980年代推出的初雪級驅逐艦是第一批為八八護衛群規劃的量產型通用驅逐艦。

在1978年,日本海上自衛隊的幕僚監部(參謀本部)開始規劃1980年代的建軍方案;為了積極因應蘇聯海軍的潛艦、水面艦與空中威脅,並擴大日本海自的海域控制範圍,當時海自高層設想了幾種不同方案:

1.建立五支各由十艘遠洋艦艇組成的大型護衛群,每個護衛群包含1艘12000~16000噸級輕型航空母艦(DDVL,每艘搭載8架英製AV-8型STOVL戰機與3架反潛直昇機)、1艘大型防空驅逐艦(DDGL)、兩艘防空驅逐艦(DDG)、6艘通用驅逐艦(DD)。

2.建立六支規模較為適中的護衛群,每支由1艘DDH、1艘DDGL、2艘DDG與6艘DD組成。

3.建立四支規模與現有海自實力較為接近的護衛群,每支由1艘DDH、2艘DDG、5艘DD等八艘艦艇組成,可搭載8架反潛直昇機(DDH搭載3架,5艘DD各搭載一架)。

前述第一個方案耗資最為昂貴,又會碰觸敏感的航艦議題,顯然不是日本海自短期內一蹴可幾的可行方案;即便是較為縮水的第二種方案,其艦隊陣容也比海自既有規模超出太多。因此,日本海自遂選擇最務實可行的第三種方案 ,將現有四個護衛隊群都轉型為這種擁有八艘艦艇、八架直昇機的反潛護衛群,成為日本防衛廳第五次防衛力整建計畫(1980至1984年 ,又稱為中期防)的建軍目標;而這種擁有八艘艦艇、八架直昇機的作戰編隊,就是日後為人熟知的「8艦8機體制」或「八八護衛群」,而日本海自現有的四艘DDH就可以分別作為四個護衛群的旗艦。如此的兵力規模是基於縝密的研究結果:當海自艦隊透過其他平台獲得敵方潛艦的情報後,若僅派遣一、兩艘驅逐艦前去,發現並擊沈該潛艦的機率幾乎為零;如果派遣三艘驅逐艦前去,則擊沈概率大幅上升;然而當派遣的艦艇超過八艘以後,則抵達邊際效益的臨界質,即便再派規模更大的兵力,擊沈概率也不會繼續成長。而直昇機數量方面,在 面對可長時間連續潛航的核能潛艦時,至少必須派遣三架反潛直昇機協同作業;而為了保持長時間的輪班作業,至少要保持六架直昇機來組織兩個編隊輪流值勤,且整個艦隊至少需要攜帶八架反潛直昇機來輪替值勤。

以1970、80年代日本的國防經費規模,如果海自硬要建造大型直昇機母艦或輕型航空母艦之類的艦種,反而會嚴重排擠其他造艦與艦隊運作的經費,連帶影響整個海自的運作;而新的「八八 護衛群」既能搭載滿足基本需求的直昇機隊,又能直接利用四艘現有DDH組建,不需要額外建造太大的航空艦艇,就可以將現有四個護衛隊群都轉為「八八護衛群」, 對於整個日本海自而言,無疑是最符合成本效益的最佳方案。「八八護衛群」在沒有更大型艦艇加入的情況下攜帶足額直昇機,靠的就是陣中其他通用驅逐艦各帶一架直昇機 ;因此,1980年代日本配合「八八護衛群」規劃的新一代通用驅逐艦,每一艘都設置機庫與起降甲板,能讓一架反潛直昇機常駐。而組建「八八護衛群」而規劃的第一批量產型骨幹艦艇,就是初雪級。此外,日本海自也規劃將八八護衛群的反潛直昇機統一為HSS-2B,如此可以統一後勤、節約開支,而且使護衛群的直昇機調動獲得最大的彈性,例如八架直昇機可在後勤設施最完善的DDH上進行較為詳細的維修保養,延長護衛群在海上有效作業的時間。

根據美國在1970年代初期研擬制海艦(Sea Control Ship,SCS)時的研究結果,如果要不間斷地保有一架直昇機持續在空中進行作業,整個機隊至少要有六架直昇機的規模。因此,以「八八護衛群」的八架直昇機兵力,應該是持續維持一架直昇機在空中巡邏,配合護衛群中各反潛艦艇(DDH與DD)裝置的拖曳陣列聲納,對護衛群周邊海域保持大範圍反潛警戒監控;一旦發現敵潛艦,便將在空機的數量增為3架,並依照拖曳聲納的接觸位置進行搜索與標定,再展開攻擊。最初「八八護衛群」之中,只有DDH與其中一、兩艘DD配置了SQR-18輕型拖曳陣列聲納;在1990年代,日本獲得美國授權生產的SQR-19拖曳陣列聲納,偵測距離大幅增加到第三匯聲區,而1990年代推出的村雨級驅逐艦便全面裝備SQR-19,不僅大幅強化「八八護衛群」的長程反潛監視能力,而且使作為旗艦的DDH不需要分擔拖曳陣列聲納監聽的勤務,專心進行反潛指揮 與直昇機管制工作。

在1988年,初雪級的後繼型──朝霧級驅逐艦首度服役,至1991年共有八艘成軍(DD-151~158),其作戰裝備與初雪級相差不大,而初雪級與朝霧級便構成了第一代八八艦隊的骨幹。除了初雪級與朝霧級驅逐艦之外,根據前述八八護衛群的規劃,日本必須擁有八艘飛彈驅逐艦,才能滿足每個護衛群配備兩艘防空艦的需求。當時日本海自已經擁有一艘天津風號以及三艘太刀風級飛彈驅逐艦,因此又在1980年代初規劃建造四艘新飛彈驅逐艦,這就是旗風級的由來。旗風級的防空能量仍然與太刀風級類似,包括SM-1防空飛彈、一座MK-13單臂發射器、兩具照明雷達與一座SPS-52三維雷達,不過以燃氣渦輪推進系統取代太刀風級的蒸汽渦輪系統。原本海自打算建造五艘旗風級(其中一艘用來汰換天津風號),但日本海自隨後在1988年決定向美國購買配備神盾系統的大型防空驅逐艦,於是旗風級在建造兩艘後隨即喊停,兩艦分別在1984及1987年服役。

日本海自第一個整編為「八八護衛群」的,自然是素有「護衛艦隊一軍」、駐防橫須賀的第一護衛群,在1985年3月完成了組建工作,以白根號(DDH0143)為旗艦,並隨即參與1986年的環太平洋聯合演;在反潛作戰項目中,第一護衛群與美國海軍組成的隊伍聯手擊沈、擊傷多艘對手「橙軍」的核能潛艦。演習結束後,美國第三航艦作戰支隊司令稱讚八八艦隊是一支「訓練有素、水準高超的第一流部隊」。第二個 整編為八八護衛群的是佐世保的第二護衛群,在1986年底完成組建,旗艦為白根級的二號艦鞍馬號(DDH-144)。 在1987年 ,部署在舞鶴軍港的第三護衛群組建成「八八護衛群」,旗艦為榛名級首艦榛名號(DDH-141)。至於最後一個組建完成的是部署在吳港的第四護衛群,於1991年組建完成,以榛名級的二號艦比叡號(DDH-142)為旗艦 。在1995年,隨著金剛級飛彈驅逐艦二號艦霧島號(DDG-175)成軍,海自四個「八八護衛群」終於組建完成。「八八護衛群」能有效在日本本土以外1000海里的範圍內獨自實施反潛、反艦與艦隊防空自衛作戰,每個護衛群能控制方圓150海里的海域,並以雷達監控周遭150km的空域。 從1980年代起,海自四個護衛隊群以「八八護衛群」的完整編組狀態,輪流參加歷年的環太平洋聯合演習,並都有出色表現,美國海軍甚至表示,如果海上自衛隊沒有參演,則環太平洋聯合作戰演習就沒有太大價值。 「八八護衛群」的 整編,堪稱日本海自在防衛廳中期防衛力整備計畫(1986至1990年)中的最主要成就。而為了配合八八護衛群的編成,日本海自也建造了三艘滿載排水量16000ton的十和田級油彈補給艦(AOE-422~424),於1987至1990年陸續成軍,搭配原有的相模號,使四個八八護衛群平均能分配到一艘補給艦,滿足了最基本的艦隊作戰需求。

除了「八八護衛群」之外,日本海自在1980年代另一個重要發展,就是推出了新一代的汐潮級柴電攻擊潛艦,這是渦潮級的放大改良版 ,標準排水量2250(早期型)或2300ton(後期型),沿用相同的雙殼淚滴、單軸十字尾舵、艦首球型聲納音鼓等設計,從1980至1989年共完成了10艘(SS-573~582)。從1989年開始,新一代的阿武隈級護航驅逐艦陸續成軍,至1993年共有六艘(DE-229~234)服役。從1979年至1989年,日本海自共有23艘初島級掃雷艇(MSC-649~671)進入服役。

 航空機方面,日本海自從1981年4月開始接收美製P-3C長程反潛/洋面巡邏機,逐步淘汰P-2V-J,在1980年代結束時已經將陣容擴充至70架左右,是美國以外P-3C的最大使用國,在西太平洋上構成了嚴密的空中反潛與海洋監視網。反潛直昇機方面,日本海自在1988年開始接收新一代SH-60J反潛直昇機,陸續汰換過去的HSS-2B海王反潛直昇機。 其他方面,為強化海自的電子戰能力,海自將部分P-2J改裝為UP-2J型電子戰機,並在1983年3月於第31航空群中新編成第sl航空隊,專門負責支援 水面艦艇的對空射擊和電子戰訓練。在1984年度,海自開始引進U-36A型電戰機來取代UP-2J。

在1986年5月,防衛廳將其下業務運營自主監察委員會擴大為防衛改革委員會,其下設置4個委員會和1個小委員會,其中小委員會是洋上防空體系研究委員會(簡稱「洋防研」)。「洋防研」研究各種強化日本自衛隊海上防空作戰能力的方案,包括超水平線(OTH)雷達、早期預警機、要撃戦闘機(截擊機,Fighter Interceptor)、艦載防空飛彈等,並研究這些各部分組成的海上防空體系的能力。「洋防研」的最終研究結果指出,要提升護衛艦隊的防空能力,引進當時美國最先進的神盾系統是最佳選擇。在1987年12月日本安全保障會議上,提出了對這些研究結果的諒解備忘錄。

 

1990年代:神盾艦、海外派兵、朝遠洋邁進

雖然1990年代初期的泡沫經濟崩盤給日本帶來沈重打擊,但是絲毫不影響日本自衛隊的實力在1990年代邁向顛峰。根據日本防衛廳在1990年底發表的次期防衛力整建計畫(1991至1995年,簡稱次期防), 總預算額度高達22兆7500億日圓(當時約1660億美元),大幅擴充自衛隊的軍備實力,其中航空自衛隊購買E-767空中預警機、高性能的F-15J空優戰機,海上自衛隊則有包括購買神盾艦在內的擴充 ;而這些日本海自、空自的擴充項目都是基於前述1980年代後期「洋防研」的相關研究。 隨著蘇聯解體、冷戰結束以及西歐各國大砍軍費享受「和平紅利」,仍積極擴充防衛力量的日本在1993年起在一段時間內都是全球僅次於美國的第二代軍費支出國。

昔日東西冷戰的要角之一──紅色帝國蘇聯在1990年代初期突然土崩瓦解,使得全球局勢驟變;而日本在次期防計畫中,也把國際間衝突對立導致的地區性紛爭納入軍備目的條款中,顯示日本自衛隊開始從冷戰時代對抗蘇聯的第一線,逐漸朝突破地區性限制、放眼國際的戰略方向邁進。在1991年爆發的波灣戰爭中,日本雖然仍無法派兵直接參與,然而仍在背後提供大筆資金 (前後共130億美元)協助多國聯軍運作,並在1991年4月波灣戰爭結束派遣海自組成的掃雷艦隊前往波斯灣,參與多國部隊的水雷清掃行動 (詳見初島級掃海艇一文)。在1992年6月15日,日本國會終於正式通過「國際平和協立法」,允許自衛隊參與聯合國 維和行動(Peacekeeping Operation,PKO);同年9月,日本隨即派遣六百名陸上自衛隊的工兵部隊與八名停戰監視人員前往柬埔寨,參與聯合國柬普寨臨時組織(UNTAC)的行動,這是日本第一批以聯合國名義派遣的維和部隊。在1993年5月,日本又向莫三比克派出17名陸自維和人員;在1994年9月,日本又以航空自衛隊載運260名陸自維和部隊前往盧安達;在1996年2月,日本自衛隊開始參與聯合國撤軍監視部隊(UNDOF)在以色列與敘利亞邊境的戈蘭高地的後勤、業務支援工作。這些海外派兵行動中,日本海自雖然沒有直接參與,但海自的運輸艦艇還是有很多機會擔任維和兵力與裝備的輸送工作。除了海外派兵之外,日本在1994年通過「自衛隊修正法」,允許日本在危機時出動自衛隊飛機和艦船,將面臨威脅的海外日本國民、僑民撤回國內。

1995:第一次修改防衛大綱

 在1995年11月,日本防衛廳第一次修改防衛大綱,在保留原本1976年大綱規定的「基礎防衛力量構想」──即保持「自衛所需的最小限度的基礎型防衛力量」之外,同時也擴大自衛隊的主要任務,由先前純粹防衛本土擴大為保衛日本、應付大規模天然災害以及為國際和平做貢獻,確立了自衛隊更積極參與國際事務的方針,包括聯合國名義的維和、人道救援活動等。在此次修改的防衛大綱之中,過去向來是陸上自衛隊首要防備重點的北海道,兵力編制遭到削減,但是原本防守琉球的第一混成團則擴充編制升格為第15旅,象徵著日本的防禦重心由冷戰時代的北面開始向南面移動。日本海自方面仍維持四個護衛隊群的一線艦隊,自衛艦隊直屬的掃海隊群由兩個合併為一個,潛水隊維持6個;地方隊的護衛隊由10個減至7個,所屬的護衛艦總數由30艘減為21艘,橫須賀、吳和舞鶴三個地方隊逐步各削減一個護衛隊,地方隊並開始納編第一線護衛隊群汰換下來的初雪級驅逐艦;岸基哨戒機隊合併為13個(其中航空集團所屬的岸基固定翼反潛機隊由10個減為8個,現役P-3C數量由100架減為80架),總共配置50艘護衛艦、16艘潛水艦與170架航空機;雖然規模看似比1976年首度頒佈的防衛大綱縮減,但由於水面艦、潛艦與航空機大幅汰新,實際戰力大幅攀升。 為了強化作戰情報工作,海自幕僚監部新增情報業務群,由基礎情報支援隊、電子情報支援隊、作戰情報支援隊等單位組成,編制人員約200名。1997年度開始,為了便於指揮,海自更改了各護衛隊群下轄的護衛隊番號、潛水隊群下轄的潛水艇隊番號、各地方隊下轄的護衛隊番號。 在1997年初,為了便於指揮,航空集團將同一基地內各航空單位的番號統一,下總教育航空群的206教育航空隊改為203教育航空隊,第201地勤隊改為203地勤隊;小月教育航空群的221教育航空隊改為小月教育航空隊,第203地勤隊改為201地勤隊。

除了國際維和事項之外,日本國會在1998年通過名為「安保新指針」的新版日美防衛合作指針(註2),將美日防衛互助的對象從冷戰時代從蘇聯 與朝鮮方向的威脅,擴大到因應日本週邊地帶的各種安全危機(日本稱為「周邊有事」),咸信這個法案或多或少是因應1996年的台海飛彈危機而來;然而,此舉隨即導致過去曾遭受日本侵略的亞洲鄰國(尤其是中國)質疑是擴大自衛隊軍事活動範圍 ,而且將台灣也納入「周邊有事」引發了中國的強烈不滿。日本也在內外關注之下,將自衛隊參與「周邊有事」的角色定位於後勤支援,同時對於「周邊有事」的定義及地理界線採取較為 保守而模糊的詮釋,將所謂的「周邊」定義在菲律賓以北及庫葉島以南(此範圍包含臺灣與周邊海域)。

總之,從1990年代開始,日本政府便一步步地修法,逐漸將日本的軍事力量從過去非戰憲法的限制之中「解放」出來,不再「死守」於日本週邊地帶,而有更廣泛、更積極的影響力。

金剛級神盾驅逐艦使得海自的能力在1990年代獲得飛越性的成長。

圖為金剛級首艦金剛號(DDG-173)

無庸置疑地,日本海自在1990年代最重要、也影響最深遠的建軍項目,就是購買四艘配備神盾系統的金剛級飛彈驅逐艦(DDG-173~176),從1993至1998年陸續服役 ; 首艦金剛號(DDG-173)部署於佐世保的第二護衛群,二號艦霧島號(DDG-174)部署於橫須賀的第一護衛群,三號艦妙高(DDG-175)部署於舞鶴的第三護衛群,四號艦鳥海(DDG-176)則部署於吳的第四護衛群。相較於海自過去的防空驅逐艦,金剛級神盾驅逐艦的能耐有著天壤之別,SPY-1D相位陣列雷達搭配高效能的戰鬥系統,能嚴密監控周遭300km的空域,同時追蹤上百個目標,並使用射程185km的標準SM-2 Block IV防空飛彈同時接戰十幾個目標。以往海自八八護衛群被詬病為僅有反潛特強,但是防空自衛能力薄弱(太刀風級、旗風級飛彈驅逐艦每次至多只能對付兩個目標),面對前蘇聯海空飽和飛彈攻擊時毫無招架之力;而金剛級神盾艦的出現則大幅改善了這個情勢,使得護衛群 獲得更牢靠的防空保護傘,大幅強化了在遠離日本各島友軍空軍、防空飛彈掩護範圍之外的獨立作業能力,這在海自逐步擴大作業海域的同時,顯得格外具有意義。

村雨級驅逐艦的海上編隊。

除了金剛級之外,日本海自在1990年代也繼續推出新一代的村雨級泛用驅逐艦。與過去的初雪級、朝霧級相較,村雨級雖然仍以16枚ASROC反潛火箭以及16枚海麻雀飛彈作為主要武器,但分別改用MK-41與MK-48垂直發射系統,使得作戰效能明顯提高,此外艦上也配備更優秀的三維雷達與防空管制系統。日本海自總共建造9艘村雨級(DD-101~109),從1996至2002年陸續成軍。潛艦方面,日本在1990年代首先推出標準排水量2450ton的春潮級柴電攻擊潛艦,是汐潮級的進一步放大改良版本,七艘同型艦(SS-583~589)於1990至1997年陸續成軍。水雷反制艦艇方面,日本海自在1990至1996年共有9艘宇和島級(MSC-672~680)掃雷艇成軍,1993年完成三艘1150ton的八重山級遠洋掃雷艦,這是全世界最大的木殼掃雷艦艇。在1997與1998年,各有一艘8400ton的浦賀級佈雷/掃雷指揮艦(MST-462、463) 進入服役,取代了以前的宗谷級。小型艦艇方面,日本海自原本規劃在1986至1990年的中期防計畫之中,建造18艘飛彈快艇(爾後減為9艘),配屬於面向蘇聯與中國大陸的大湊、舞鶴、佐世保等三個地方隊,作為防衛蘇聯登陸行動之用 ;隨後付諸建造的前三艘飛彈快艇是50ton的一號型水翼飛彈快艇(PG-821~823),於1993年成軍,全數配備於大湊地方隊;不過一號型飛彈快艇在實際操作中暴露出耐波力完全不足以適應日本周遭惡劣海象、水翼結構過度複雜難以維修等問題,因此日本海自終止了這型飛彈快艇的後續建造。航空機方面,日本海自的P-3C值勤機隊擴充到80架的規模(分為10個飛行隊),並在1997年正式編列第100架P-3C的採購預算 (其餘機數作為訓練等用途);而SH-60J反潛直昇機隊則擴充到90架以上(分屬7個航空隊),最後總共生產101架(2004年交機)。

大隅級戰車登陸艦一度引發「變相航空母艦」的聯想。

在1990年代末期,日本又繼續推出幾種新艦:其中,最引人矚目的就是1998年成軍的大隅號(LST-4001)戰車登陸艦,這艘滿載排水量1300ton、擁有全通式甲板與艦島結構的艦艇,由於外觀酷似航空母艦,曾引發中國等周邊國家的高度關注。事實上,大隅級的出現的契機,是因應日本自衛隊從1990年代開始海外派兵後的實務需求,因為從1992年柬普寨維和行動以來,日本多次以海自的三浦級、渥美級戰車登陸艦進行海外的人員裝備輸送,然而這些採用開口笑、平底設計的傳統型登陸艦,無論耐波力、舒適性都無法滿足海外遠航的需求,籌載能力也並不充裕。因此,日本在柬普寨維和任務結束後不久,就決議建造新的大型兩棲運輸艦艇,以滿足未來海自進行人道維和、災害救助等遠洋運輸派遣需求,這就是大隅級的由來。因此,大隅級著重於艦內車輛甲板的裝載能力,以及兩棲登陸載具的施放能力,艦上的全通式甲板雖可同時操作、停放兩架大型運輸直昇機,但欠缺下甲板機庫與整補設施;此外,就一艘航空母艦而言,大隅級的噸位仍明顯不足,所以所謂「大隅級是變相航空母艦」,完全是一種莫須有的 指控。日本總共建造了三艘大隅級(LST-4001~4003),至2003年全數成軍。同樣在1998年,首艘新一代的親潮級柴電攻擊潛艦進入日本海自服役,此型艦揚棄了過去海自的雙殼淚滴構型,改採對柴電潛艦而言空間效率最佳的葉捲型設計,並且在靜音能力、潛航深度、聲納系統等方面有很大的提升。日本海自總共建造11艘親潮級(SS-590~600),從1998至2007年服役。水雷反制艦艇方面,日本海自根據1992年波灣掃雷的經驗,加上多年的考察,推出兼具掃/獵雷機能的菅島級水雷反制艦,全部12艘(MSC-681~692)從1999至2007年陸續服役。

 

註:依照日本在1946年頒佈的「日本國憲法」(即所謂的「非戰憲法」)的定義,日本僅允許自身行使「個別自衛權」,禁止行使「集體自衛權」。所謂「個別自衛權」是指日本本土遭到武力攻擊之後,才能進行防衛性質的軍事行動;而被日本戲法禁止的「集體自衛權」,定義是「與本國關系密切的國家遭受其他國家武力攻擊時,無論自身是否受到攻擊,都有使用武力進行干預和阻止的權利」。「禁止集體自衛」是日本「非戰憲法」的核心原則之一,主旨就是避免日本再因為與盟國締結條約而主動捲入戰爭 。依照日本憲法第九條的內容:「永遠放棄以國權發動的戰爭、武力威脅或武力行使做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為達到前項目的,不保持陸海空軍及其他戰爭力量,不承認國家的交戰權」。依此規定,日本自然不可能行使集體自衛權。

然而,由於二次大戰後的日本基本上依附在美國的西太平洋戰略之下,為了配合防堵蘇聯勢力,日本不可避免地與美國產生同盟關係,進而為「禁止集體自衛」開了例外。例如,1950年6月底韓戰爆發,9月15日盟軍由仁川登陸朝鮮半島;由於 朝鮮人民軍已經在盟軍可能登陸的海岸設置大量水雷,而盟軍本身的兵力卻十分吃緊,因此當時美國遠東海軍副參謀長阿利.柏克少將(Arleigh A. Burke)便要求日本海上保安廳的掃雷艦艇單位前往朝鮮半島支援。依照1945年8月盟軍最高司令部發佈的第一號命令,日本具有「遵照聯合國軍最高司令官指定的海軍代表命令,排除日本與朝鮮海域的水雷」的義務,當時日本首相吉田茂考慮當時日本準備與美國締結結束託管狀態的合約(即1951年的舊金山合約),如果拒絕就會造成美國不快,進而影響條約的簽訂,而且萬一共產勢力攻佔整個朝鮮半島,緊鄰的日本馬上就會受到威脅。因此,即便日本憲法禁止,日本依舊秘密派遣一支「特別掃海隊」到朝鮮半島進行掃雷作業,總計在10月到12月, 當時的海上保安廳總共有10艘巡視艇與44艘掃海艇參與這項「特別掃海」任務,這大概是日本第一次違反「「禁止集體自衛原則 」。當然,「美日安保條約」 更是明文地違反「禁止集體自衛」,因而在日本內部引發不小的爭議。

在2006年安倍晉三第一次執政,同年11月就設立「關於強化首相官邸國家安全保障功能會議」,探討如何強化首相官邸做為國家安全保障指揮部的功能。到2007年2月,安倍提出設立日本國家安全保障委員會(NSC)。在2007年5月成立了「關於重新構建安全保障法制基礎懇談會」,簡稱「安保法制懇」,討論關於「集體自衛權」在憲法解釋上的問題;這是日本官方首次採取行動挑戰憲法第九條的「集體自衛禁止 」。「安保法制懇」針對四種關於集體自衛權的情境討論:第一,能否與在日本近海與受到攻擊的美國船艦進行共同防衛?第二,能否擊落飛經日本上空、朝向其他國家的彈道飛彈?第三,在聯合國授權的維和行動中,當他國部隊受到襲擊時,日本自衛隊能否救援?第四,在維和行動中,日本能否對他國部隊給予援助?

在2007年7月,自民黨在參議院選舉失利,前述NSC因而在國會中遭到擱置,9月安倍以個人健康因素辭職。在2008年,繼任安倍的福田康夫首相公布安倍時代「安保法制懇」的報告書,指出現行法律制度下,都不能行使前述四種集體自衛權;但即使不修憲,只需改變對憲法的解釋,行使前述集體自衛權就有可能。

2012年底安倍重新組閣執政,決心推動先前未竟的國家安全政策,希望使日本在國安議題上做出重大改變。在2013年,安倍先恢復「安保法制懇」,並成立了「關於設立國家安全保障會議的專家會議」,同年9月間又設立「關於安全保障與防衛力懇談會」(安防懇),主要任務是制定「國家安全保障戰略(NSS)」和「新防衛大綱」。安倍提出「安防懇」時,表示將「基於國際協調主義的積極和平主義」作為基本理念,區別於過去的「消極和平主義」。「安防懇」主席北岡指出,消極和平主義的出發點在於「日本的非軍事化愈徹底,世界愈能夠和平」;然而今天日本做為一個大國,「僅僅保證不做壞事仍不夠,世界還期待著日本為世界和平做出積極貢獻」。2013年6月,安倍內閣再度向國會提交設立日本國家安全保障委員會(NSC)的法案,經國會審核通過;在2014年1月7日,安倍政府正式宣布正式啟動NSC。

在2014年7月1日,也就是日本自衛隊成立60週年之時,日本臨時內閣會議正式通過修改憲法解釋,結束過去60年來禁止行使「集體自衛權」的政策。內閣決定的內容為,如果在日本的存亡受到威脅等情況下,允許必要時最小限度地使用武力。依照先前「安保法制懇」提交的報告,日本行使集體自衛權必須同時滿足六個條件:1.與日本有密切關係的國家遭到攻擊;2.若放任不管,將對日本的安全有重大影響;3.遭到攻擊的國家明確要求日本行使集體自衛權;4.由首相做出綜合性判斷;5.需獲國會批准;6.若自衛隊需通過受攻擊國以外的國家領域時,須獲得這國家的許可。「安保法制懇談會」報告同時指出,有關聯合國會員國一致動武的國家制裁,也就是「集體安全保障」,日本也應改變憲法的解釋,允許自衛隊參與聯合國部隊的運輸、醫療等後勤支援任務。原本日本憲法第9條第1項規定「永遠放棄以國權發動的戰爭、武力威脅或武力行使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而安「安保法制懇」報告則建議,所謂「國際爭端」應變更解釋成「日本身為當事國的國際爭端」;如此一來,在日本不是當事國的國際爭端當中,自衛隊海外派兵就可不受憲法第9條的限制。

在日本臨時內閣會議通過終止「集體自衛權」禁令時,指出「即使是針對他國的武力攻擊,根據其目的、規模、形態也存在威脅到我國安危的情況」,列出「武力行使三條件」 :第一,日本遭到武力攻擊,或與日本關系密切國家遭到武力攻擊,威脅到日本存亡,對日本國民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構成明確危險;第二,為保護國家和國民,沒有其他適當手段可以排除上述攻擊;第三,武力行使限於「必要最小限度」;在這三個條件都滿足的情況下,日本可行使武力作為自衛手段,即日本即使沒有直接遭攻擊,也可參與針對他國的戰爭。而日本臨時內閣會議的決議也針對離島防禦問題進行說明,指出在島嶼未受侵占時,日本政府可在判斷警察力量無法對應時,以及防止受害為理由,下令自衛隊展開武力行動。依照日本讀賣新聞的分析,安倍政府在此時 以修改釋憲鬆綁「集體自衛權」 禁令,主要是為了配合2014年底與美國修訂「日美防衛合作新指針」,配合美方對日方的要求;而美方對於安倍政府這次終於回應美方長年的要求,在行使軍權上跨出大步,自然表達了正面與歡迎的態度。

釋憲解除集體自衛權禁止之後,安倍政府緊接著擬定落實新原則的具體法源,就是「安全保障關聯法」,取代了原本的「周邊事態法案」(「周邊事態法」僅定義日本周邊範圍的有事)。「安全保障關聯法」內容大致分成兩部分:第一部分包括由現行十項法案(含修改)總括成的「和平安全法制整備法案」,含「自衛隊法」、武力攻擊事態法修正案(修改後改名為「武力攻擊暨存立危機事態法」)、周邊事態法修正案(改名為「重要影響事態法案」)、聯合國維持和平活動(PKO)合作法等,第二部份則是新制訂的「國際和平支援法案」。以「武力攻擊事態法修正案」為例,為了規範可行使集體自衛權的狀況,新設了「存立危機事態」,規定在「日本受到武力攻擊或與日本有密切關係的他國遭到武力攻擊,國民的權利有徹底遭顛覆的明顯危險」的情況下(日方定義自身遭到武力攻擊級別的事件為「灰色事態」),即使日本本土沒直接受攻擊,也可以派遣自衛隊發動攻擊並使用武器。「周邊事態法修正案」方面,1999年通過的原周邊事態法主要是針對 朝鮮,範圍局現在「日本周邊」,修改成「重要影響事態法案」之後就完全不受地理上的限制,可以在全球任何地點遂行。而「國際和平支援法案」允許日本自衛隊在必要情況(如因應國際衝突),可以隨時派遣自衛隊在世界各地對盟邦軍隊(不再設限於美國)提供支援。「安全保障關聯法」在2015年7月14日由安倍內閣通過 ,9月19日凌晨在爭議中於日本眾議院通過。在2016年3月,日本正式開始實施新的「「安全保障關聯法」,並在同年12月完善了相關的運用方針。

 

註2:

在1970年代中期,美國與日本經過兩年時間協商,在1978年正式簽署「日美防衛合作指針」,具體定義日本遭到武力攻擊以及遠東地區發生對日本嚴重影響的事態(即「日本有事」)時,日本自衛隊和美軍的任務分工。此時的「日美防衛合作指針」主要是針對蘇聯在遠東地區軍力的加強,以及對日本的可能侵略。

1978年首次定義的「日美防衛合作指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關於「建立防止侵略於未然的體制」。在日本遭到武裝入侵時,美日應建立有效的防衛合作態勢。一方面,日本應在自衛所需範圍內,保持適當規模的防衛力量,並確保美軍能穩定而有效地使用日本的基地設施;另一方面,美國要在保持核威懾的同時,在戰略前沿部署能緊急反應的部隊,確保能夠及時增援日本。為了強化雙方的協同作業能力,美日雙方應建立起聯合的情報交換、通訊聯絡和後勤支援體制,研究制定聯合作戰計劃,並且定時舉行聯合演習和訓練。

第二,關於「當日本受到武力侵略時,日美採取的聯合措施」。當日本面臨武力進攻時,小規模的侵略可由日本獨自排除;如果是日本不能獨自排除的成況,由美日聯手排除抵禦。美日雙方的具體作戰分工包括:日本負責領土及周邊海域、空域的防禦作戰,美國負責攻勢作戰並支援日本。

第三,關於「遠東發生不測事態時,日美進行的合作」。在遠東地區發生影響日本安全的事態時,日美雙方要進行密切的合作,事先研究採取必要的預案措施,確保日本能為前往的美軍提供各種必要的便利,雙方隨時根據情勢變化進行協商。

前述的第一與第二項直接關於日本本土遭受侵略時,日美雙方採取的聯合行動,即自衛隊與駐日美軍的具體分工合作;到1984年時,日美雙方已經制訂了相關的聯合作戰計畫。然而,第三項牽涉到「遠東發生不測事態」只模糊地提出日本要給美軍「便利」,但實質上為美軍提供哪些支持,並沒有具體規範。尤其是日本「和平憲法」規定日本禁止行使「集體自衛權」的情況下,很難允許自衛隊直接支援美軍介入遠東地區「有事」的軍事行動。

1998年版

在1996年4月,日美兩國領袖發表「日美安保聯合宣言」,表示將修改18年前制訂的「日美防衛合作指針」,加強兩國在「日本周邊地區」發生不測事態(周邊有事)時的防衛合作。在1997年9月,日美兩國政府相關部門完成了對「日美防衛合作指針」的修改,公布了簡稱為「安保新指針」的新版「日美防衛合作指針」。

1997年版「日美防衛合作指針」繼續維持原本的三項,包含和平時期美日的軍事合作、日本遭受武力侵略時的合作,以及日本「周邊有事」時的美日合作。「安保新指針」的最大重點,是針對原本模糊的第三項做了詳細定義,即在日本周邊地區發生「對日本的和平與安全有重大影響」的事態時日方的責任:第一,日本自衛隊與美軍會進行難民救援、海上搜索、撤離非戰鬥人員等的各自行動;第二,日本自衛隊以及民間設施需為美軍提供協助,包括運輸作戰物資、後勤支持等;第三,日美會在情報蒐集、警戒監視、掃雷等方面進行合作。

為了落實「安保新指針」規定的具體內容,日本內閣在1998年4月將三個相關送交眾議院審理,分別是「自衛隊法修正案」、「周邊事態法案」和「日美物資勞務相互提供協定修正案」,在1999年5月24日獲得通過。根據這三項新法案,如果日本周邊地區發生武裝衝突而美軍介入,日本自衛隊就可以直接支援美軍的活動,向美軍提供除了現場作戰之外一切支持,包括海上搜救、後勤支援等,此外也可以尋找或救護在國外的日本人。此外,日本中央政府也能夠要求地方政府和企業向美軍提供各種必要的後方援助。在審議這些法案期間,最具爭議的就是「周邊地區」和「周邊有事」的定義,因為直接將台灣納入範圍,意即中國一旦企圖武力進犯台灣,日本自衛隊就能配合美軍聯手介入,這引發中國的強烈反彈,指責干預「中國內政」。

不過此次修改的「日美防衛合作指針」依舊受到非戰憲法制約,遵守「專守防禦」、「非核三原則」以及「集體自衛禁止」。對於日本不行使「集體自衛權」,多年來美國頗為不滿。進入2000年代美國展開反恐戰爭之際,當時美國前國務助卿阿米吉塔曾在日本到處遊說,表示日本需要行使集體自衛權。

2015年版

在2012年年底日本自民黨首相安倍晉三上台,隨即指示防衛大臣小野寺五典研究進一步修訂美日防衛合作指針。在2000年代,中國軍力崛起,與日本因尖閣群島主權爭議而關係緊張,加上朝鮮發展核武並發射彈道飛彈等,成為日本的最大威脅。在安倍的主張下,日本要更積極強硬地對應中國等外來威脅的挑戰,同時擴大日本在周邊乃至全球的軍事影響力,更積極地參與和美國等盟邦的聯合軍事行動;同時,美國在經濟實力衰退的情況下面對中國的挑戰,美國總統歐巴馬打算強化與日本等西太平洋地區的盟邦的合作關係來圍堵中國,形成亞洲「權力再平衡」,自然十分贊成日本打破過去的自我設限、更積極擴張對外軍事影響力。在此情況下,修改「美日防衛合作指針」乃至於非戰憲法禁止行使集體自衛權,就成為安倍首相的首要之務。

在2013年1月17日,美國和日本著手進行15年來真度「日美防衛合作指針」的首次修改,進一步擴大日本自衛隊在美日軍事合作中的功能。日本防衛省官員表示,日方希望能在今後以每5年、10年、15年的眼光,週期性地重新檢討日本自衛隊和美國軍隊的角色以及同時期的日本安全環境。在2013年12月17日,日本通過「國家安全保障戰略」與新版「防衛計劃大綱」等綱要性文件,打算在接下來五年把防衛預算開支增加5%。

圍繞著修改「日美防衛合作指針」的議題,日美雙方對針對中國擴張海洋控制活動與朝鮮核武導彈等問題,討論相關的共同遏制與應對措施;同時,也對於一些非常規的主權灰色地帶,如網絡與太空空間的合作、駐紮沖繩的美國海軍陸戰隊移師關島等議題也在討論範圍也將成為會議的議題。顯然地,日本擴大與美國軍事合作的首要條件,就是鬆綁憲法中的定義,使自衛隊能行使「集體自衛權」,在日本本土沒有遭受直接攻擊的情況下,也能與遭受攻擊的盟國進行聯合軍事行動,這將使自衛隊和美軍的合作模式改觀。因此,安倍政府在2014年7月1日宣布推動釋憲工作,準備鬆綁憲法規定的「集體自衛權」禁令。

在2014年10月3日,日本國家安全保障會議上討論和通過了新版「日美防衛合作指針」中期報告。此次修定「日美防衛合作指針」是著眼於未來幾十年的美日防務合作,共同維護日本及周邊安全,並維持西太平洋乃至全世界的和平穩定。此一中期報告刪除現行版「日美防衛合作指針」中限定自衛隊在日本周邊地區出現事態時支持美軍活動,擴大到「全球範圍」支援美軍,並具體提出在聯合國維和部隊、對美軍的後方支持、協助非戰鬥人員撤退等行動中,推展日、美、澳大利亞的三國防衛合作。此中期報告雖然沒有明文提及「集體自衛」,但明確表示將撤除現行「日美防衛合作指針」把美日防衛合作區分為「平時」、「緊急時」、「周邊有事時」等三類情況,強調無論在任何情況(無論平時、灰色地帶、戰時)都會對美軍進行「無縫隙」的合作與支援,任何情況下都要防止日本安全受損。此外,日美也會在彈道飛彈防禦、情報蒐集、預警偵察、海上搜索救援、太空、網絡等領域的安全進一步加強合作關係。新版「日美防衛合作指針」中期報告表示,如果日本遭受武裝襲擊,美國將提供支援;而如果與日本關系緊密的國家遭到襲擊,日本也有權出動自衛隊進行對應行動,這等於是落實了行使「集體自衛權」。在這份中期報告提出後,日本政府也計劃向周邊國家說明報告內容、增加透明度,以消除外界對日本自衛隊擴大活動範圍的質疑。

原本新版「日美防衛合作新指針」預定在2014年底公布,但最後延遲到2015年上半發佈,據說是安倍政府希望在2015年4月地方統一選舉之前迴避「日美防衛合作新指針」議題,避免影響自民黨選情。在2015年4月27日,日本與美國外交、國防雙首長峰會正式公布2015年版「日美防衛合作新指針」,內容大致如前述的2014年10月版中期報告,包括將日本支持美軍活動的範圍擴及全球、在任何情況下都美軍進行「無縫隙」的合作與支援等。例如,日本可以參與攔截朝向美國飛去的彈道飛彈(雖然日本本圖未受直接威脅),或者與美國海軍進行反彈道飛彈作戰的船艦進行協同作戰。安倍首相對於非日本週邊地帶而影響日本安全的「有事狀態」舉例,是緊鄰伊朗的荷莫茲海峽若發生戰事,勢必長時間危及日本的石油供應鏈,造成日本經濟危機,因而符合行使集體自衛權的條件(意即協助美軍在當地的作戰)。值得注意的是,新版「日美防衛合作新指針」也明文規定美日安保條約第五條(共同防禦)的適用範圍涵蓋中、日有主權爭議的尖閣群島,這也是美國官方實際表態支持日本對尖閣群島現有的行政權,並將協助保衛。

然而,新版「日美防衛合作新指針」擴大了自衛隊的任務與活動範圍,一旦自衛隊更多兵力部署到遠離本國周邊(例如南中國海,甚至更遙遠的波斯灣等),本國的防衛就會被削弱;而日本的財政狀況也會限制日本防衛能力的整備。

此外,日本國內對於新版「日美防衛合作新指針」擴大自衛隊的對外活動範圍、解禁「集體自衛」也有不少雜音,認為這更可能將日本捲入國際戰爭中。日本政聯盟批評,此時日本對於如何行使集體自衛權尚無共識,僅完成安保法制主要條文協商;而對於是否為他國軍隊補給物資、提供彈藥等的「永久法」,以及如何確保參與維和行動的日本自衛隊員安全等,美日雙方都還在協商。在此情況下,日本政府就直接與美國達成新版「日美防衛合作新指針」,使之成為既成事實;且新版「日美防衛合作新指針」以「全球」範圍代替「日本周邊」,日美防衛合作目的已經質變。民主黨黨魁岡田克也抨擊,「防衛指針未向國會或國民說明,直接跟美國達成協議,當中還包括釋憲變更,前所未聞」。

在2017年9月,為了制裁朝鮮發展核武,聯合國決議決議禁止在海上向朝鮮船舶裝貨,並在同年12月22日的第2397號決議案中決定削減9成精煉石油產品出口至朝鮮;而為了防止朝鮮透過海上走私輸入石油和煤炭,各國有義務加強船舶的貨物檢查。依照日本方面的新聞,美軍在2017年12月要求日本政府配合聯合國制裁朝鮮的決議,日本政府遂從2017年年底開始在黃海及日本海採取措施。在2018年1月12日獲悉,日本海上自衛隊的艦艇在朝鮮半島西側的黃海及日本海的公海實施警戒監視,阻止違反聯合國安理會制裁決議、從外國船舶向朝鮮船轉移貨物的分裝走私活動。這是日本自衛隊首度參這種國際聯合、阻止逃避制裁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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